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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英語:),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該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中國及香港官員”,並要求美國國務院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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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背景. 香港 在2014年9月發生爭取實施 真普選 的 雨傘運動 期間,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首度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第一版要求國務卿恢復每年就香港情勢向國會提交美國香港政策法 》報告, 以及要求總統向國會保證香港享有足夠自治來支持給予特殊待遇,惟因接近當屆國會會期屆滿未能審議 [8] [9] 。 香港自決派社會運動人士 黃之鋒 在2016年11月到訪 美國國會 ,並會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 克里斯·史密斯 、聯席主席 馬可·魯比奧 、參議員 湯姆·卡頓 等國會人員會面要求重提法案。 會議後魯比奧和科頓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10] 。 惟同樣因接近會期完結而無疾而終。

  3.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4.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眾議員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參議員 馬可·魯比歐 分別提出 [1] 。

  5. 2019年10月16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由美國民主共和兩黨在國會兩院一同推動的法案。 根據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簡稱CECC介紹法案是為了在香港自治面臨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干預之際重新確認美國對香港民主人權和法治的承諾。 【香港人權法影響】給特朗普2把利劍 制裁香港. 美國國會為何推動此法案? 法案由CECC兩名共同主席︰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cro Rubio)和民主黨眾議員麥戈文(Jim McGovern)、以及CECC前主席兼共和黨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一同推動。

  6. 在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是通過普通法有關. 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實兩項公約的規定。 不過,愈來愈多市民及團. 體建議制訂單一的法案(人權法案"),以便把兩項國際公約內. 明的有關權利納入本地法律。 有關人士曾在多個場合提出這項建. 議,其中一九八七年在本港討論基本法草案及徵求意見稿期間,以. 及其後一九八八年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會議. 上,都有人提出這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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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rticle 1. Entitlement to rights without distinction. (1)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is Bill of Rights shall be enjoyed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2)

  8.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383章.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本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1991 年6 月8日] . 第 I 部 . 導言 .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指在第 II 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本條例的實施日期; “先前法例"(pre-existing legislation) 指在生效日期前制定的法例; “法例"(legislation) 指可藉條例修訂的法例。 人權法案受第 III 部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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