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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6月4日 · 甘錫洪生於香港 擁有一份香港情. 甘錫是生於商家世代之中,甘先生的父親擁有在中環最昂貴地段的商廈。 可是他從小時候的志向都是希望自己能成為一個教師,而且長大後亦考上了 香港教育大學 。 畢業後甘先生一開始是在海關做檢測人員,後來去了李陞小學任教體育科其後再轉到民政署工作,當一名普通平凡的公務員。 除了生平中最友好的幾位好友外,身邊幾乎沒有人知道他擁有數億財產。 甘先生認識很多商家,有些更是世交但他從來不喜歡應酬。 在1984年,甘先生的父親離世,因為是長子的關係甘先生要回家管理父親的事業。 因為甘先生喜歡看海的關係,每逢假日都會開一輪車子,帶着家人遊遍深水灣、淺水灣等。 直至母親離世後,在1989年時決定全家移民到 澳洲 的布里斯班。 全因這地方靠近黃金海岸,甘先生便可以常常去看海。

    •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 法庭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價值作基準
    • 何謂「非婚姻財產」?
    •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 婚前資產定義
    • 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
    • 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的兩種學說
    • 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 婚姻的持續期十分重要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雖然定立婚前協議可把這些資產從婚姻資產中分隔開來,但現實中又有多少對處於愛戀中的訂婚情侶會考慮到這樣做?同樣的問題也出現於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由於法院會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的價值作基準,如果雙方在幾年前已經分居,只是未有將入稟法庭呈請離婚,又或者單純因訴訟一再延期而令雙方在分居後好幾年仍未離婚—假若離婚丈夫在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期間在自己營運的業務中賺了1000萬美元,而離婚妻子在這期間並沒有向他提供協助或為此作出貢獻,那麼平均分配是否仍然公平?

    事實上法院有注意到這些合理疑問,亦因此視乎案情,法院可能會判定應依不同的規則分配這類資產。這類資產通常被稱為「非婚姻財產」,從而區分它們與因婚姻雙方共同努力(不論是作為賺錢養家者還是作為理家和照顧子女者)而累積或獲得的資產。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接下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及分割剩餘的財產。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正是在考慮甚麼是「非婚姻財產」時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院可能會因婚前資產而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尤其是當婚姻只持續了短暫的時期時)。一般而言,婚姻持續愈久,法庭愈不可能認為值得從婚姻財產中排除這些資產。在婚姻中,這些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變更、出售、用於回購、增值、抵押等等,因此法庭很難追溯到底有多少原始資金應該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内。

    如果婚前資產多年來也被用作維持家庭的生活水平,這通常意味著擁有方有意將婚前資產「轉化」為婚姻資產,因此該資產通常會被包括在婚姻財產內。但是,如果婚姻是短暫的,只要滿足了雙方的經濟需要,這些婚前資產很可能會被視為不作出50/50 分割的理由。

    關於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這一問題有兩種學說。 1. 第一種比較傳統,會在考慮到非婚姻財產時行使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為一較全面的測試。 2. 第二種則旨在以更嚴謹的方式作出區分,會先就非婚姻財產進行適當的估值,並只在有必要使用它們來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時才動用它們,亦即「兩階段測試」,令婚前資產在最初的階段就被分隔保障起來。香港法院較偏好全面的測試。 因此,當一方擁有婚前資產,並假設他/她在婚後多年也沒有將婚前資產與婚姻資產交雜使用而令前者轉化為「婚姻資產」,法庭可能會在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時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

    夫妻分居幾年後才離婚的情況並不罕見。由於婚姻財產的估值是以審訊當日的價值為準,因此,如果一方在分居後,在沒有另一方的任何幫助或參與下努力工作並獲得了可觀的財富,這似乎對該方不公平。畢竟,財富的分配是為了反映雙方過去的共同生活。

    與婚前資產相同,婚姻的持續期對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在離婚情況下怎樣處理十分重要。對於長久的婚姻,如果雙方對婚姻均有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即使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法庭通常會裁定平均分配是合適的。

  2. 2023年12月8日 · 一名84歲港伯於首任太太去世後,娶了比他年輕29年的內地妻子。 但婚後3年,二人就開始分房瞓,內地妻子逼他離婚,又要求他繼續供養。 網民:「聽到都覺得心酸」。 84歲港伯再娶. 一名內地博主日前在「 抖音 」發布影片,在街邊訪問一名84歲伯伯。 伯伯透露自己第一任妻子去世後,便娶了比他年輕29年的內地妻子,以為可以互相作伴。 但婚後3年,內地妻子便揭露真面目,逼伯伯離婚同時又要求他繼續供養。 婚後3年分房 妻子迫離婚. 伯伯指婚後3年妻子便要求分房瞓,「初初結婚有張大床,而家張床都冇埋啦,分開成7年。 我瞓廚房對面張床,佢瞓廳嗰張」。 最近妻子揭露真面目,迫他離婚,「佢可能係嫌我老囉。 我養佢㗎,佢鍾意我啲錢咋! 同埋嗰間屋,間屋就唔係我嘅,交租我交囉,乜都係我㗎。

  3. 2023年3月12日 · 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明. 香港居民身份證明,連同一份由國家或政府所發並顯示申請人國家資料的文件,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簽字證明身份書. 護照/旅遊證件. 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等. 以上為 中國銀行 (香港)的 開戶所需文件 以供參考。 開戶條件|住址證明文件. 現居住址證明: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公共事業機構賬單. 最近三個月內由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卡公司、保險公司或強積金信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流動電話、固網電話、寛頻或收費電視服務結單.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差餉收費單或稅單. 長期居留地址證明 (如與現居住址不同) 以上為 中國銀行 (香港)的開戶所需文件以供參考。

  4. 2024年3月26日 · 廠商會前會長、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金寶集團主席李秀恆病逝,終年69歲,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深切哀悼,指李秀恒的離世對香港社會是很大損失。 香港財經時報

  5. 2021年9月26日 · 香港遺產處理程序.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她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 遺產承辦處 ,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立遺囑注意事項:年滿18歲就可預立遺囑. 根據香港政府的 當值律師服務 資料指,任何年滿18歲的人都可以預立遺囑,遺囑是將死後所剩下的遺產預先分配妥當的文件。 只要你認識到無遺囑死亡的法律規定,你就會明白要預立遺囑的原因。 有關無遺囑死亡的法律規定,未必符合死者或其家人的意願。 消費券補交資料限期完結|第三批首期二千元|最快10月1日派發. 立遺囑人可自由選擇誰可從遺產中得益.

  6. 2022年4月3日 · 對於夫妻預算,一般有三種常見的方法:一是將雙方的收入合併,然後共同攤分支出;二是開立聯名戶口,雙方定時存入金錢,共同負責日常開支,但同時保有獨立的賬戶;三是傳統上的「AA制」,雙方攤分所有開支花費。 Mark和妻子選擇了第二種方式,就是持有聯名賬戶,共同支付按揭及日常生活費用,同時二人各自有獨立的賬戶。 「我們喜歡各自管理財務,而且,當使用個人賬戶的資金時,就不會影響聯名賬戶的存款,亦不必為消費而感內疚。 夫妻理財方法|訂立共同理財目標. 夫妻可以訂立共同理財目標,一起朝著目標前進! 但這個目標要具體,例如是儲首期、買車及旅遊等,因為這個金額需要是具體且可量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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