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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方面的上訴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 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定或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須得到上訴許可嗎? 得到上訴許可,才可上訴。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爲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有關法院會給予上訴許可。 凡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決定給予上訴許可,有關法院可在給予許可時附加其認爲有需要的條件。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2. 2022年9月23日 · 宏觀而言香港的刑事訴訟實行 「三審終審制」 —— 如不服原審判決,有兩次上訴機會。 視乎案件嚴重程度,控方有權決定案件在 裁判法院、區域法院 或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審理。 這三個原審法庭的上訴途徑,分別如下: 裁判法院 —— 上訴由 高院原訟庭 審理,再上訴則由 終審法院 審理. 區域法院 —— 上訴由 高院上訴庭 審理,再上訴則由 終審法院 審理. 高院原訟庭 —— 上訴由 高院上訴庭 審理,再上訴則由 終審法院 審理. 換言之,裁判法院上訴會「跳過」區域法院直達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上訴也會「跳過」高院原訟庭直達高院上訴庭。 高等法院分為原訟庭及上訴庭,有何分別? 顧名思義, 高院上訴庭 只處理上訴案件.

  3. 終審法院 - 主頁. 即將進行的最終上訴聆訊. 即將進行的許可申請聆訊. 由司法常務官處理的聆訊. 由司法常務官處理的聆訊. 網上直播重播即將進行的聆訊今天 / 即日. 依(分類)篩選﹕. 最終上訴 許可申請(等) 由司法常務官處理的聆訊.

  4. 其他人也問了

    • 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而提出的民事上訴
    • 不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出的民事上訴(越級上訴程序)
    • 刑事上訴
    須向上訴法庭或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1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先決條件,是上訴法庭未給予或拒絕給予許可2。
    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以動議形式提出。
    申請人須給予該案中的對方7日時間通知,知會其意欲提出該申請,而此項通知可在上述的28日內任何時間發出3。
    如上訴許可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則申請人可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而此項申請須在自申請遭拒絕當日起計28日內以動議形式提出4。
    要求給予證明書的申請須由判決作出當日起計的14日或法院規則所訂明的其他較長期間內22 ,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在切實可行及適宜的範圍內,該原訟法庭法官須為原審法官)23 。不得就給予證明書或拒絕給予證明書提出上訴24。
    凡法院已給予證明書,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由給予證明書當日起計的28日或終審法院在個別個案中容許的較長期間內,藉動議通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25。
    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委員會在有進行或沒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決定是否接納。如上訴委員會覺得適宜,可給予許可26。上訴委員會在給予上訴許可時,可附加其認為有需要的條件27 。凡法院給予許可將上訴直接提交終審法院,則針對原訟法庭有關決定的上訴,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28。
    就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須自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當日起計28日內提出29 。有關期限自上訴所針對的下級法院的決定發下當日起計算,而不是自法院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當日起計算或自該命令獲蓋章後計算30。
    如申請人欲以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及“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兩方面提出申請,他應就前者要求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給予證明書。如獲給予證明書,則他應藉證明書向終審法院作出申請及提出後者的理由。然後,終審法院將決定是否就一方面或是兩方面給予許可31。
    儘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已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委員會仍可酌情決定是否給予許可。如下級法院就已獲證明的法律論點的決定屬顯然易見正確,則法院可拒絕給予許可32。
    任何人士如欲向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他的申請應在原本案件宣判後立即提出。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述明所涉及的法律論點。然後,法庭會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並作出裁定。若與訟任何一方請求法庭給予多點時間擬備陳述書或陳詞,而法庭又批准把聆訊押後,法庭會安排一個較早日期恢復聆訊33。
  5. 終審法院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提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民事事項方面必須取得上訴的批准稱為上訴許可”),才可上訴 1 。 給予上訴許可是一項酌情決定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 雖然大部分向終審法院提出的民事上訴均來自上訴法庭,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符合某些條件,則針對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 刑事事項方面,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以及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終審法院只會在下述情況才考慮酌情給予上訴許可,如:

  6. 終審法院表格 查詢. 可輸入資料的. MS Word 表格. pdf. 表格. 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第3 條規則) (表格A) 30 KB. 5 KB. 上訴許可申請 (第4條規則) (表格B)

  7. 司法裁決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ong Ho Cheung 及另23 人( 統稱“ 上訴人”) 終審法院刑事上訴2020 年第1 號;[2020] HKCFA 29. 裁決 : 駁回就定罪提出的最終上訴 聆訊日期 : 2020 年9 月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9 月23日. 背景. 1. 上訴人均是Uber 駕駛者。 當 乘客利用Uber乘車應用程式提出要求後,上訴人分別駕車到指定地點接載乘客,然後把乘客載到其指定目的地。 乘客會在每次車程結束後,以信用卡把車資轉帳給Uber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