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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請日期前的8年內(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至少累積5年經驗;或如申請人在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

    • 背景
    • 預期學習成果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指明課程」)是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的附屬法例實施後的三年過渡性安排的課程。但凡未能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發牌制度下有關持牌準則的學歷及/或專業資格要求,卻符合有關指明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如有意在過渡期後繼續在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擔當整體管理或監督角色,可以在過渡期內先向監管局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臨時牌照)。他們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指明課程」,便可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而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第1級)或(第2級)牌照。

    理解物業管理相關法律及守則
    將物業管理原則和知識應用於相關行業
    掌握樓宇維修、安全及環境保護相關技術知識
    將財務及管理知識運用於物業管理工作
  2. 2020年9月1日 · 符合有關指明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如在過渡期內先向監管局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臨時牌照),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指明課程」,便可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第1級)或(第2級)牌照;及

  3. 牌照及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的申請及牌照的續期申請須載有 的訂明資料 (1) (為施行本條例第9 1)(b) 條,牌照的申請須載有的訂明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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