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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 · 簡單來說,自首的定義是指犯人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具偵查權的公務員或機關發覺,或犯罪已被發覺但尚不知道犯人是誰之前,主動向相關的公務員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願意接受法律的裁判。. 而所謂的「特別規定」,是指刑法分則中特別減輕或免除 ...
2021年2月9日 · (一)自首的定義 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
自首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後,犯罪嫌疑人自願向警方或其他法律執法機構投案,並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自首可以作為減刑的理由,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主動配合調查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考慮減輕其刑罰。 然而,並非所有自首情況都會得到減刑,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嚴重性、自首的時機以及嫌疑人的其他表現來綜合考量。 例如,在涉及嚴重罪行如暴力犯罪或毒品販賣的案件中,即使自首也不一定能保證獲得大幅度減刑。 自首的優勢與限制. 自首的最大優勢在於,它可以顯示出嫌疑人的悔意,並表現出配合司法系統的意願。 這往往會讓法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改之心,並對社會再犯的風險降低。 同時,自首的時機也至關重要。 早期自首往往比晚期自首更有利。
2024年8月5日 · 在台灣法律中,自首被定義為犯罪者在其犯罪行為尚未被檢警機關發現,或雖然犯罪事實已經被揭露但犯罪者身份還未明確之時,主動向司法機關坦承自己的罪行,並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審判。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明文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者,法院可依法減輕其刑罰。 該條款旨在激勵犯罪者走向悔改之路,積極面對法律責任,從而提升偵查工作的效率,並有效節約司法系統的資源。 (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台灣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自首的成立需滿足以下3大要件: 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 這意味著犯罪行為要在偵查機關發現之前自行揭露,或者雖然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犯罪行為人身份尚未確定之時,犯罪者必須主動投案。 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構或公務員陳述犯罪始末.
而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亦即,「自首」需符合以下條件:
2021年2月9日 · 其實自首、投案、自白、認罪,這四個行為可以分成兩大類型。. 「自首」和「投案」,比較像是用來區分「何時到場說明」的行為,自首是在犯罪「未發覺」時,投案則有被認為是在「已發覺」時。. 而「自白」和「認罪」比較偏向區分「承認」的行為 ...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 [1],向負責管理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 在 中國大陸 以及 台灣 ,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