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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頁闡釋監管局對持有地產代理 (個人) 牌照及營業員牌照的未獲解除破產之破產人的政策。. 2. 按《地產代理條例》第19 (2) (a)條和第21 (3) (a)條,監管局在決定任何人士是否持有地產代理 (個人) 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的適當人選時,須考慮該人士是否未獲解除破產 ...
監管局或會聯絡相關的第三者 (例如:香港警務處、法院、破產受托人) 索取進一步資料或核實已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有關個案或需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及作出決定。 監管局會在作出決定的日期起計21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 牌照 申請人 / 持牌人有關結果。
誰是「不適當的人」?. 「不適當的人」是指 : (a) (如該人是個人)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在緊接監管局考慮或 (如適當的話) 開始考慮他是否不適當的人當日之前 5 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的人;. (b) (如該人是一間公司) 正在清盤 ...
破產令 當個人(欠債人)不能清還債項,欠債人或其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欠債人破產。發出破產令後,欠債人的資產通常將轉歸破產管理署署長以破產欠債人產業的受託人身份處理。
i. 代理人的權力可隨時被主事人撤銷。. 但若當事人在違反代理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撤銷代理人的權力,這可能令主事人因違反代理協議而須向代理人作出賠償。. ii. 主事人作出任何與容許代理人繼續行使代理權力不一致的言語或行為將可被視為撤銷代理協議 ...
退款只會以劃線支票方式退回給申請人。. 換言之,退款支票並不會發給第三者 ( 除非申請人是破產人士,退款會根據其受託人的指示退還給申請人或受託人) 。. 根據 《地產代理 (發牌) 規例》第5 (2)條,如任何牌照因任何理由不再有效,已繳付的牌照費用均不予 ...
監管局處理此類牌照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或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信託人或警務處)查詢有關詳情,待得到回覆後,才可以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 牌照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