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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逆权侵占 (英语: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产 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诉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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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逆權侵佔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佔有.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3. 逆權侵佔是建基於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其定義為土地佔用者未經原業主同意持續性地佔用對方的土地超過法定時限後原業主便會立即喪失訴訟權利而在另一方面佔用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將土地據為己有無需支付任何代價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逆權侵佔不僅在法律上具有重要及特別意義也反映了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平衡和保護。 而「時效條例」 (第347 章) 第7條 為逆權侵佔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 私人土地的侵佔時效為十二年,而官地 (政府土地) 則為六十年,因侵佔官地的法定時效長很多,所以侵佔官地極困難,且成功案例並不多。 申請逆權侵佔的條件.

  4. 2023年2月2日 · 逆權侵佔的概念其實來自於普通法事實上香港並沒有逆權侵佔條例只有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 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7條去界定,《時效條例中提到侵佔者只需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而土地/物業 業主 在訴訟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驅逐侵佔者 業主 便會失去有關土地或物業的業權,侵佔者則會成為新 業主 。 *根據《時效條例》第8條,訴訟期限是由被逆權侵佔的一刻起計,並非由業主放棄管有該物業的一刻開始計算。 如屬租賃的情況,「放棄管有」則指業主放棄收取租金。 逆權侵佔所需條件.

  5. 逆權管有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占有 [ 編輯] 逆權管有需要合乎「敵意占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占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占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占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占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占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占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管有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 編輯]

  6. 逆權侵佔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7. 2023年2月2日 · 逆權侵佔的概念其實來自於普通法事實上香港並沒有逆權侵佔條例只有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 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7條去界定,《時效條例中提到侵佔者只需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而土地/物業 業主 在訴訟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驅逐侵佔者 業主 便會失去有關土地或物業的業權,侵佔者則會成為新 業主 。 *根據《時效條例》第8條,訴訟期限是由被逆權侵佔的一刻起計,並非由業主放棄管有該物業的一刻開始計算。 如屬租賃的情況,「放棄管有」則指業主放棄收取租金。 逆權侵佔所需條件.

  8. 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 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 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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