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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5月6日 · 圖1 醫療 暴力 的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張倍齊 / 繪圖:Yen. 一、醫療暴力的範圍 [1] (見圖1). 依照醫療法規定 [2],為了讓醫療業務、緊急救護業務 [3] 不被干擾,保障醫護人員 [4]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含救護技術員,又稱EMT [5])與其他病 人權 益 ...

  2. 2023年12月15日 · 案例. 某病患因頭部受傷而在晚間8點半到A醫院就醫。. 經B醫師安排X光檢查與傷口治療後,留院觀察。. 在留院觀察期間,病患兩次向B醫師表示出現頭暈噁心症狀。. 在11點半時,病患突然昏倒。. 經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有顱內出血情形,B醫師立即 ...

  3. 2019年1月1日 · 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 實務上判斷 勞工 身分是指勞工給付勞務,受領薪資,並依據「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 常見的從屬性判斷標準例如,受 雇主 指揮監督(人格上從屬性)、由雇主提供生產工具、倚靠薪資生活(經濟上)、納入 ...

  4. 2018年10月19日 · 以本例而言,A喪失視力可能是因為手術中發生醫療疏失,也可能是因為醫院的組織失靈。. 就醫療事故上誰應負責,主要可以依循兩種方法,一個是沒有 契約 情況下侵害他人 權利 所構成的「侵權責任」,另外一個是有契約卻不履行或未完整履行契約時 ...

  5. 2020年2月24日 · 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明文規範病歷應記載哪些內容;醫療法第67條到第74條則是醫療院所製作及保存病歷的規範。 因此,病歷可說是法定的業務上 文書 。 實務上,縱使多數醫療院所已採用電子化病歷,但由於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往往無法立即填寫,多是 醫療行為 結束後依據記憶回溯填寫,或是由助手(如專科護理師或住院醫師)先協助記錄,再由主治醫師複簽,因此醫師如果認為有需要修改之處,當然可以修改。 畢竟,診療結果最終是由主治醫師總括負責,病歷記載自然應以主治醫師意見為主。 只是修改當然也有限制。

  6. 2022年7月8日 · 一、醫療糾紛發生後的程序. 在臺灣,病人就醫後發生可能避免的重大傷害或死亡,而產生醫療糾紛時,依新 公布 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規定,醫院內部必須先組成關懷小組與病家說明、溝通與關懷,在醫病雙方無法 調解 ...

  7. 2018年10月24日 · 一、醫療 契約 的性質. 醫療契約是醫療需求者(求診者)與醫療提供者間訂立,以疾病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的勞務契約。. 我國勞務契約主要有 僱傭 契約、 承攬契約 與 委任契約 三者。. 我國實務與學者多認為醫療契約係屬 委任 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