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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司法機構 - 遺產承辦處. 法庭服務及設施 > 法庭服務簡介 > 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第四部分 我應該怎樣做?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第七部分 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第九部分 怎樣申請授予書?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第十一部分 常見問題. 第十二部分 殯殮費用. 第十三部分 認證.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第十八部分 辦公時間及預約系統. 第十九部分 聯絡方法. 第一部分 引言.

  2. 香港司法機構 - 遺產承辦處. 法庭服務及設施 > 電子服務 > 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 申請授予書. 預約時間. 查詢/取消預約/更改聯絡資料. 申請修訂授予書. 預約時間. 查詢/更改/取消預約/更改聯絡資料. 示範影片 連結. 為安全起見,請避免在公用終端機使用電子預約系統,以降低個人資料外泄風險。 返回. 頁首.

  3. 遺產承辦處電子服務 > 預約時間. [說明] 預約時間. 網上預約指引. 在你開始預約公眾申請組的處理人員之前,請先細閱下列指引: (1) 由於授予書是一項法庭命令及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申請授予書會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須要呈交法定所需的文件和證據。 因此,網上預約服務只適用於. (i) 死者在香港去世,沒有留下遺囑; (ii) 死者是一名香港永久居民; (iii) 申請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父親或母親 (視情況而定); (iv) 申請看來簡單及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 (v) 申請人於精神及身體方面有能力處理有關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以及. (vi) 所有需要提交的支持文件均由香港有關當局發出。

  4.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就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辦理登記 死亡登記處 與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有關的表格.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火葬及土葬的安排.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食環署轄下的墳場及火葬場服務簡介.

  5. 法庭服務及設施 > 表格 > 遺產承辦處 > 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A 條規則指明的表格的索引 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MS Word 表格 ...

  6. 2022年6月1日 · 這些都處理好後便要獲得遺產承辦的認證即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授予承辦書」(俗稱承辦紙)。申請授予書的程序如下: 簽署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確認文件真確性 將誓詞 / 誓章遞交至遺產 ...

  7. 遺產承辦處. 備註: 1.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2.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3.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8. 遺產承辦處 - 申請修改授予書電子預約系統指引. 如需預約申請修改授予書(俗稱「承辦紙」),請細閱以下指引: 由於授予書是法庭命令,也是重要法律文件,所以修改授予書的申請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以及需要依法提交證據和文件。 因此,網上預約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情況的修改申請: (i)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ii) 授予書的原件現時由承辦人管有; (iii) 已發出的授予書沒有附帶任何限制; (iv) 無須提供擔保;以及. (v) 修改授予書的申請看來簡單直接,而且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 修改申請必須由所有承辦人共同呈交。 所有承辦人都必須親自出席約見,不得由任何人代其前往。 如果你是代申請人預約,則必須提供所有申請人的姓名,而申請人亦須親自出席約見。

  9. 首頁 公共服務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相關資訊 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但我在該日之後才開始處理有關遺產的事宜。 在這情況下,我應該根據什麼規定辦理手續? 是否必須申請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所有證明書、授權書和通知書? 提交申請需要預約及收費嗎? 死者生前因行動不便,授權我處理有關銀行方面的一切事務。 我持有死者的銀行存摺和印章,作提款之用。 我是否需要通知銀行死者已去世? 我可否不通知銀行而從死者的銀行戶口提款,以支付殯殮開支? 如何索取有關的申請表格? 如果我沒有所需證明文件的正本支持我的申請,可以怎樣做? 我需要證明文件的正本處理其他事務。 當局會否把文件的正本退回,以及何時退回?

  10. 遺產承辦處 ,是 香港 高等法院 的其中一個收發處專門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有關遺產承辦的申請。 概述 [ 編輯] 如果死者死後於香港留下遺產需要管理,按照香港法例,要先向高等法院取得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至四名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處理無爭議的申請時行使,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處理申請和提出查詢,以確使授予書發給法律規定的人士;並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工作及功能 [ 編輯] 遺產承辦處的工作及功能大致上圍繞處理遺產承辦的申請,其服務範圍及職能概括如下: [1] 處理授予書的申請和解答一般程序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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