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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8月23日 ·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工作滿4個星期,而每個星期工作時數不少於18小時,該僱員為連續性合約僱員,可享有年假、法定假期薪酬等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 2) 無論員工為同一個僱主工作多久,如不是連續性合約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僅可享有12天的法定假日,但沒有假日薪酬,以及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等保障。 當然, 閣下可翻查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有沒有包含其他僱主給予的福利,如約滿酬金、獎金。

  2. 2023年8月25日 ·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人為同一僱主工作四個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 小時,便屬於「連續性僱傭合約」 (俗稱4.18條例)。 然而,勞工處在2023年對「418」連續性合約規定做了檢討,並擬改以4週總工時作基礎。 要求僱員在 四週內達到不同的工時要求,分別為72、68、64和60小時。 418權益有哪些? 如果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418)規則的條件,除了基本權益和福利外,僱主還需提供以下權益: 休息日. 連續性合約3個月後,在法定假日提供假日薪酬. 連續性合約12個月後,提供7天至14天有薪年假 (視乎僱員受僱年期而定) 提供疾病津貼. 產假. 侍產假. 在僱員離職時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針對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的僱傭保障. 418權益計算.

  3. 2022年4月24日 · 第一種是坊間所稱的418合約,所得到的勞工保障會更多,前提是你在公司連續兼職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你的僱傭合約才屬「連續性合約」。

  4. 2018年5月8日 · 要合符「連續性合約」的僱用條件,關鍵就是「4.18」這2個號碼: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並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且每周工作最少18小時,即合符「連續性合約」的聘用。 舉個例子,某人獲聘擔任兼職清潔工作,每日工作5小時,每星期工作4天(即一周便上班20小時),又連續為同一老闆工作滿4星期以上,那他便滿足了418的條件,並理應可享獲應有福利,例如剛過去的勞動節般,他是可如其他全職員工般享有1天有薪假期。 即是說,在這情況下,即使是以兼職形式獲聘的打工仔,亦可享獲全職員工的待遇。 連續性合約的立法原意,是要為那些獲穩定僱傭關係聘用的僱員給予適度保障;如僱員在任職甚至是離職後發現公司並沒就相應條例給予適當待遇及福利,他們是有權向僱主作出追討的。

  5. 如果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418)規則的條件,除了基本權益和福利外,他們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的權益。 你應該經常檢視員工是否合符條件,以確保他們得到適當的權益。

  6. 2024年2月1日 · 勞顧會在今日的會議上,僱主委員及僱員委員繼之前的討論,就檢討《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 (俗稱「418」規定)表達意見,經詳盡及深入討論後達成共識,將有關規定放寬為以4周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而4周工時門檻則定為68小時,若按現時規例為72小時,故新例的要求會減少4小時。 上述檢討是去年施政報告提出的其中一項勞工支援措施。 根據現行規定,無論全職或兼職僱員,如受僱於同一僱主工作4周或以上,而每周工作滿18小時,便被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如符合《僱傭條例》訂明的相關條件,可享有一系列僱傭福利,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 勞顧會僱員代表去年指,勞工處向勞顧會提出,改以4周計算總工時,並建議只要僱員在期內工作滿72、68、64或60小時等4個工時方案,就可獲取法定福利。

  7. 2019年5月2日 · 合約決定及列明打工仔可享福利,凡按4‧18合約受聘的打工仔——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皆可享有僱員權益。 不要傻傻的以為「連續性合約」必須要有一份實體合約才算成立。 按《僱傭條例》規定,無論僱傭合約以書面還是口頭方式訂立,僱員的權益均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換句話說,只要你是按4‧18條件獲聘用,即使沒有紙本合約,你也是受「連續性合約」所聘用,可以享有休息日、疾病津貼等,而不用一紙合約來證明。 不過勞工處也建議僱主應盡可能與員工訂立書面僱傭合約,以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如合約是以書面訂立,老闆必須將合約副本給予員工參考及保存。

  8. 勞顧會就放寬俗稱「4118」的連續性合約規定達成共識,建議新修訂為「468」連續性合約方案,只要僱員4星期工時合計達68小時,就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僱傭福利。. 自1990年起推行的「4118」規定,無論全職或兼職僱員,如受僱於同一僱主 ...

  9. 2020年9月10日 · 坊間常說的「418條例」就是《僱傭條例》中指的「連續性合約」: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則可享有法例賦予的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假期和疾病津貼等。

  10. HR界有俗稱「418」的條文,保障僱員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僱主或HR對這項條文了解不足,有可能會誤墮法網。 因此,不論是HR、僱員還是求職者,都要認識及了解相關勞工法例,以保障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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