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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1月29日 · 1. 中港夫妻若希望在香港離婚,申請手續是怎樣? 申請手續與一般離婚手續無異,需要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然後由法庭頒佈離婚令。 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申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並將法庭蓋章的文件送達至另一方手上。 如果是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則雙方需要一同簽署共同申請書及提交其他相關文件。 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我們一般建議申請人委任律師代表,因爲申請人需要將離婚呈請書送達到另一方手上,而根據《婚姻訴訟規則》(香港法例第179A章)第14 (3)條,申請人並不可親自面交進行送達,需要由他人代勞。 同時,如果另一方現居内地,並需要在内地送達文件,送達的手續有機會牽涉到内地的司法機關,程序會較爲複雜。

  2. 2018年6月1日 · 一般來說,當你或你的配偶在提交呈請書申請分居或離婚時,提交呈請書一方須向法庭繳交費用,而該費用是不得退回的。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已停止離婚程序並復合,但其後再次提交呈請書申請分居或離婚,你們便需要重新啟動法律程序,而雙方亦須重新繳交費用。 另一個情況是,如果你和你的前度配偶在完成了離婚程序後打算復合,由於在法律定義上你們已經被視為「單身」,因此你們便需要再次結婚。 復合與否? 復合對很多人來說未必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這顯然是你和你的配偶之間的個人決定。 一旦決定復合,雙方都必須抱有真誠的心,而且願意付出以建立這段新關係。 相反,如果當初離婚所造成的傷害十分嚴重而且難以克服,復合則或許不太可能。 若果該段婚姻曾涉及家庭暴力、精神虐待或情緒勒索等,復合亦未必是對雙方和子女來說最佳的選擇。

  3. 2022年1月24日 · 「照顧及管束」是指子女日常與父母那一方同住,而非同住的家長與子女見面安排稱為「探視」。 由於研究指出若離異父母能夠繼續共同培育為子女,有助子女身心得到平衡發展。 所以,法庭在判決管養令時的起步點是由雙方共同管養子女。 當然,這需視乎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而定。 至於為何一般人會以為法庭會將照顧權判給媽媽,相信主要是因為歷史原因,在舊社會中大部份媽媽是家庭主婦,在家照顧丈夫及子女,所以媽媽會被視為主要照顧者 (Primary carer),除非有特殊情況,一旦父母分居,法庭會認為對子女最佳利益是由媽媽繼續照顧子女,以減低對子女日常生活的影響。

  4. 2019年12月2日 · 1. 共識. 離婚訴訟法律費用龐大。 若果在離婚前能雙方能就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撫養及探視權等達成共識,除了減省對簿公堂的開支,更可避免訴訟帶來的精神折磨。 夫婦亦可選擇家庭調解,由專業的調解員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作出溝通和協商。 2.財產分配. 一般來說,法庭會以50/50的原則作起點分配資產。 但如果婚姻太短暫,加上沒有子女,法庭傾向不會依從平均分配原則,反而會考慮雙方之需要作合理分配。 在一般情況下,法庭都會考慮一筆過付款,以協助雙方重新過生活。 如夫妻兩人曾簽訂婚前協議書,法庭亦可能會把它納入考慮因素之一。 3.贍養費. 法律並無男女之分。 若妻子有充足的經濟資源,丈夫亦可向妻子索取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5. 2023年8月5日 · 公屋夫婦離婚後如何分配?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 房屋署(房署) 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不過,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 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其中在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的情況下,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一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6. 2019年11月21日 · 若共同申請離婚,雙方須向法庭證明在申請前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未被撤回。 如果申請人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便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已分居一年(需要雙方同意)或兩年,或受到不合理對待、遺棄行為最少一年,或配偶曾與人通姦。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香港在2018年共有50,000對新人結婚,而同年離婚個案則有20,321宗,離婚率高達41.2%,數字雖與過去五年相約,但比1996年卻高出五倍有多。 離婚前要知道的五件事: 共識. 離婚訴訟法律費用龐大。 若果在離婚前能雙方能就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撫養及探視權等達成共識,除了減省對簿公堂的開支,更可避免訴訟帶來的精神折磨。

  7. 2019年1月22日 · 離婚程序中有關子女安排的事宜主要有三部分: 管養權—即擁有子女相關的重大決策權,例如為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作出指示; 照顧及管束權—指照顧子女、與他們同住及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指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包括探訪、一同外出和通訊等。 如雙方私下安排的談判或調解不成功,法庭會先通過「排解子女糾紛」程序就上述的三項事宜作出決定。 法庭會參考來自社工和專業人士的報告、兒童心理報告,及父母各自呈交有關子女安排意願的問卷,務求為雙方協調,以就子女的安排達成共識。 如雙方未能在這一階段取得成果,則需要以審訊方式取得判決。 一些出現嚴重分歧的父母,可能會要求單獨管養權,甚至要求拒絕另一方的探視權。 然而,法庭在作出判決時,必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