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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是一家在香港註冊的持牌銀行。2001年,中銀集團重組其在香港的機構,合併了原香港中銀集團十二行中十家銀行的業務,並同時持有香港註冊的南洋商業銀行(「南商」)、集友銀行(「集友」)和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的股份權益,使之成為中 ...

  2. 於開立家庭證券賬戶時客戶須按中銀香港不時修訂的要求為個別家庭 證券賬戶提交家庭成員資料並中銀香港將有關家庭成員的名稱顯示於個別家庭證券賬戶的月結單及通知書等文件以記錄及識別相關投資目的及需要

  3. 董事長. 葛先生自2023年4月出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和戰略及預算委員會主席。 葛先生現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董事長、執行董事。 葛先生亦為BOC Hong Kong (BVI) Limited及中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於2023年加入中國銀行前,彼於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擔任河北省委常委、副省長,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擔任河北省副省長,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執行董事,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上海及香港上市)執行董事及行長,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副總經理。

  4. 資料政策通告. 本通告列載中銀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中國銀行( 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有限公司中銀信用卡( 國際)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寳生期貨有限公司及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各稱本公司」) 有關其各自的資料當事人( 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本公司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權利和責任為各別的而非共同的。 本公司一方毋須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就本通告而言,「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附屬成員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為個人的類別:

  5. 式與本公司溝通時,從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及從其他來源(例如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 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資料亦可能與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 合或產生。7.

  6. 資料政策通告. 本通告列載中國銀行 (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及中銀信用卡 (國際)有限公司 (各稱本公司」)有關其各自的資料當事人 (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本公司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權利和責任為各別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須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為個人的類別: 本公司提供的銀行/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人或客戶/用戶及其推薦人; 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任何公司申請人或客戶/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及. 本公司的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

  7. 本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或產生。 7.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可能會用作以下用途: (a) 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 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實際或準申請人的優點和適合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