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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自願安排服務是需要律師及會計師為欠債人的財政狀況作深入分析,從而建立一個能有效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案。 他們會把新的IVA還款計劃提交到法院及債權人,並和各債權人展開商討方案,通過後,法院便會發出法庭命令雙方履行同意之新方案把債務還清。

  2. 計劃又稱作個人自願安排,是一項須要經法律程序的重整方案。如選擇這個方案,欠債人士須尋找會計師擔任代名人向其借貸機構提出償還債項建議,再由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當中須要召開債權人會議,符合總欠債額3分2或以上的債權人同意才可進行。

  3. 由於DRP債務舒緩不牽涉法庭,因此欠債人無需支付聘請律師或會計師之費用,節省一系列費用,包括法庭堂費、代名人費、律師費、行政費等等。 因此,債務舒緩整體收費較其他債務重整方案相宜。

  4. 但是,如果當事人從事金融業(銀行業、證券交易商),則須按有關的法例通知僱主;如當事人從事需要專業資格之行業(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因案件會吊銷其專業牌照,因此他們破產後果是不能夠執業;如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會直接通知其工作之部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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