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rengthen hygiene supervision over cosmetics so as to ensure hygiene quality and safety use of cosmetics and to safeguard the consumers' health.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3.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4. 几乎所有学者在提及法教义学时,都会重复这样的套话:法教义学这一概念出自德文“ Ju-r istischeDogmatik”或 “ Rechtsdogmatik”,英文对应于“ legaldoctrinalanalysis”和 “ legaldog-ma tics”,中文则有法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律教义学、教义法学和法教义学等多种译法。. 但 ...

  5. 谨慎原则包括三个具体原则:首先,该原则的实施应当基于尽可能充分的科学评估。 这一评估应当尽可能确定各阶段的科学不确定性的程度;其次,在根据谨慎原则作出任何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决定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采取行动的潜在后果进行评估;最后,科学评估、风险评估的结果一旦作出,必须给所有利益方提供机会参与研究各种可行的选择,同时确保最大可能的透明度。 此外,在适用谨慎原则时,还应当继续适用其他五项关于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在所采取措施和所选择的保护水平之间的比例性原则、措施适用的非歧视原则、与在类似情况下已采取的类似措施保持一致或使用类似方法的一致性原则、检查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效益和成本、以科学发展的角度审查所采取的措施。

  6. journal.pkulaw.cn › PDFFiles › 为涵摄模式辩护为涵摄模式辩护

    一、涵摄模式的怀疑论. 涵摄模式的怀疑论并不主张将涵摄完全排除于法律适用过程之外或者从根本上取消涵摄这一推理模式。 它所反对的是将涵摄模式视为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因而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的观点。 依照对涵摄模式之地位的认可度不同,我们可以将怀疑论分为两种,即替代论与弱化论。 替代论的代表是考夫曼( ArthurKaufmann)。 考夫曼对于涵摄的态度可以被总结为三点:第一,涵摄不是法律适用的全部。 涵摄是纯分析性的推论,它并不能为扩展我们的知识带. 〔2〕Vg l. Voge l,Ju r istischeMethodik,1998,S.175. 〔3〕Vg l.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