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3年2月15日 · 根據馬會的資料足球博彩賽馬投注和獎券活動的總投注額自二 三四年度的869億上升至二 九/一 年度的1,169億。 馬會於二 三/ 四年度至二 九/一 年度的賽馬博彩足球博彩及六合彩獎券活動的投注額載列於表一按香港賽馬會的財政年度由七月至翌年六月計算. 至於博彩稅收益方面,博彩稅收入從二 三/ 四年度的116億上升至二 九/一 年度的128億。 在二 三/ 四至二 九/一 年度每年來自足球博彩、賽馬和六合彩的博彩稅收入載列於表二: (二)為確保政府財政的可持續性,政府會盡可能在不影響民生及維持低稅率政策的前提下,研究不同的措施以增加收入,包括調整稅率。 我們會因應政府的財政情況、香港的經濟環境,以及對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影響等因素,審慎考慮調整博彩稅的建議。

  2. 2021年8月18日 · 現時,政府根據《博稅條例》(第108章)批准香港賽馬會(馬會)進行賽馬博六合彩獎券活動和足球博。 在向馬會發出的相關博牌照中,政府已加入多項條款,要求馬會採取措施減少賭博對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的不良影響。 這些牌照條件包括不得接受未成年人士的投注;不得接受信用卡投注;須展示告示提醒市民有關沉迷賭博的嚴重性,並提供有關賭博失調服務的資訊;推廣活動不得以未成年人士為目標,亦不得誇大贏取金錢的可能性或暗示賭博為增加收入的方法等。 我們不認同議員在提問中引述的評論所指,馬會提供眾多的投注方式是造成青少年沉迷賭博的主因。 馬會在訂定可供投注的方式時,一般會考慮非法博經營者所提供的投注方式,並只提供部分較普遍或較受歡迎的投注方式予香港市民。

  3. 今天政府決定改革賽馬博彩稅制度這是自二零零二年以來第三次就合法博彩制度進行的重要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更有效地打擊非法賽馬博彩活動同時令政府的博彩稅收入保持穩定我們建議修訂博彩稅條例》,把賽馬博彩稅制度由以投注額收稅的制度改為與足球博彩稅制度相若換言之是以淨投注金收入即投注額減去派彩來計算是次改革可以令馬會靈活應變因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調整賠率藉此把投注人士的需求由非法賭博市場導向認可的途徑。 我們亦藉此機會強化對賽馬博彩的監管機制。 我們在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介紹了改革賽馬博彩稅制度的建議。 我們並在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出席了委員會召開的特別會議,聽取關注團體代表對改革建議的意見。

  4. 財政司司長在三月五日宣布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把賽馬特別彩池博彩稅率由百分之十九調高至百分之二十的建議從而增加政府收入特別彩池即六環彩三寶三重彩單T孖T及3T現時賽馬特別彩池投注額中76用作派彩19為博彩稅而剩餘的5則留作香港賽馬會佣金。 兩項決議案把賽馬特別彩池博彩稅調高1%至20%,派彩比率亦相應下調至75%。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動議通過兩項決議案時說:「博彩稅是一項重要及穩定的經常性收入。 在2002至03年度,這項稅收總額達111億元,佔政府一般收入超過7%;當中賽馬博彩稅方面的收益為97億元,其中27億元來自特別彩池博彩稅。 調高特別彩池博彩稅估計會為政府帶來全年一億五千萬元的額外收入。 上述調整將於八月一日起實施。

  5. 如果本地和境外的彩池以匯合彩池方式管理香港馬會和境外投注舉辦商會在賽事開始前基於同一賽事同一投注種類所有彩池的總投注額計算出一套劃一的賠率於賽後以這劃一賠率計算派彩。 如此稱為「匯入彩池」安排。 至於在本地投注於境外賽事,現時的做法是由馬會以獨立彩池形式管理本地的投注金。 但就着同一場境外賽事的同一投注種類,本地和境外彩池也可以匯合處理。 這個安排稱為「匯出彩池」。 實行匯合彩池,可避免外圍莊家或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地區就同一賽事的不同賠率進行套戥活動,因此會有助減少非法博彩活動。 匯合彩池同時令賠率較為穩定,不會因為個別大額投注而引致賠率出現大幅度波動。 在香港現行博彩稅體制下,香港馬會難以找到境外合作夥伴進行「匯入彩池」。

  6. 財政司司長在三月五日宣布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把賽馬特別彩池博彩稅率由百分之十九調高至百分之二十的建議從而增加政府收入特別彩池即六環彩三寶三重彩單T孖T及3T現時賽馬特別彩池投注額中76用作派彩19為博彩稅而剩餘的5則留作香港賽馬會佣金。 兩項決議案把賽馬特別彩池博彩稅調高1%至20%,派彩比率亦相應下調至75%。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動議通過兩項決議案時說:「博彩稅是一項重要及穩定的經常性收入。 在2002至03年度,這項稅收總額達111億元,佔政府一般收入超過7%;當中賽馬博彩稅方面的收益為97億元,其中27億元來自特別彩池博彩稅。 調高特別彩池博彩稅估計會為政府帶來全年一億五千萬元的額外收入。 上述調整將於八月一日起實施。

  7. 2022年9月29日 · 香港海關九月二十一日偵破一宗走私六合彩彩票案件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再拘捕兩名懷疑涉案人士二人涉嫌參與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走私活動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