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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8年2月4日 · 一九七四年,西德國會對墮胎採取較寬鬆的態度,允許懷孕十二之前的墮胎,並且無需任何理由;然後十二週之後,除非很嚴重的原因:如胎兒畸形或威脅到母親的健康,否則墮胎就是不合法。一九七五年,出於爭議頗多的複雜原因,憲法法庭認為這 ...

  2.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作出歷史性判決,推翻半世紀前有關「羅訴韋德案」認定墮胎屬於憲法保障人權法律見解,從此美國各州有權自訂對墮胎的限制。

  3. 2024年5月5日 · 以下針對牟尼精舍辦事經驗整理出「墮胎、流產、嬰靈問題」的相關資訊,希望有緣大德可以先觀閱資訊,在知識上有所增進,也希望在請示上避免重複性的問題。. (1)常見疑惑. 很多觀念時常會以訛傳訛:認為「以前的人都是這麼做」、「這麼做不會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所以您認為男性本身有墮胎同意權,您認為您口中的沙豬為了模糊焦點,將爭論點改為「墮胎期」的爭奪而不是「墮胎權」的爭奪?而這就是您主張的男性主義?你的男性主義就是男性有決定女性可不可以墮胎的權力?

  6. 刑法當中有一些「墮胎罪」的相關規定,因此有人認為:一般墮胎是違法的,只有在少數情況之下才具有必要性。 也就是說想墮胎的人,必須先去證明妳有足夠的需要性,否則就應當禁止。

  7. 在香港,24週前墮胎合法的,但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affect maternal life. 2.affect maternal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 3.baby proven to be severe handicapped. 眾多cases當中,最多是用mental health一欄。 笑聞覺得Mental health 界定含糊,如何闡述可謂五花八門,看過不同醫生處理墮胎case,覺得他們標準不一,有如足球球證,有鬆有緊。 從同學口中聽過這個故事… 女士:‘醫生醫生,我不想要這個BB呀。 醫生:‘有咩原因令你決定墮胎呀。 女士:‘這次只不過是意外懷孕,完全沒有準備。 醫生:‘這不可以當作原因喎。 女士:‘經濟問題,我和男朋友負擔不來。

  8. 曾經聽人說,墮胎應該合法化,也有人說墮胎如果合法化了,人們就有合法的理由來殘害自己的孩子;無論如何,懷孕隨便亂墮胎不只危險性高,而且還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後遺症,懷孕超過3個月以上才墮胎不只危險性高,醫師表示,隨著性觀念的開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