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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 ,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會計師法 英
    • 民國 34 年 06 月 30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 令
  2. www.roccpa.org.tw › ReadFileClick會計師法

    第 八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 九 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3. A: 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例 如某甲先於109 年報名會計師考試(應試7 科),「 稅務法規」 科目成績達及格標準, 之後於110 年3月取得部分科目免試(應試3 科)資格,則其於同年5 月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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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據會計師法第5條、第8條及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領有會計師證書者,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會計師公會為

  6. 會計師依本法第九條申請登錄時,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登錄事項表。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四、會計師證書影本。五、服務證明。六、有關前款之薪資繳納所得稅證明。七、住 (居) 所證明。八、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7. 會計師依本法第九條申請登錄時,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錄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服務證明。 六、有關前款之薪資繳納所得稅證明。 七、住(居)所證明。 八、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8. 2024年4月29日 · 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所載之學科名稱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或 案例不完全相同者(註:請參閱案例),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學 程出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並於網路登錄資料 時逐一詳細填寫正確科目名稱及學分 ...

  1.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應如何辦理登錄備查?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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