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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5月30日 · 法條連結. 《民事訴訟法》 第135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159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163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41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 誰可以上訴(上訴權人)?(見圖1)
    • 上訴的方式:用書狀提起
    • 上訴必須注意的事項
    • 結語

    (一)被告

    刑事案件的被告對於判決不服,可以自行提起上訴。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

    (三)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除非被告明確表示不想上訴,否則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被告的名義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要向原先判決的法院提出書狀,再由原先判決的法院移交至上級審法院。書狀可以自己手寫或打字,也可以到司法院的網站下載,或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刑事聲明上訴狀」的範本,由訴訟輔導科人員協助填寫並提出。 如果在開庭或宣判時曾經用言詞表明要提起上訴,還是要記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否則如果只有口頭表示要上訴,不具有上訴的效力。

    (一)對什麼罪名上訴(上訴範圍)?

    不論是第二審或第三審的上訴,上訴時都要表明是對全部的罪名上訴,還是只對其中某些部分的罪名提起上訴。只針對某部分上訴,與它有關係的部分原則上也會視為上訴;但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上訴的部分已經獲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就例外不會跟著到上訴審而確定。這樣規定一來尊重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的決定,二來也是避免突襲被告。

    (二)要向哪一個法院上訴(管轄)?

    若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若是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則是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如果是簡易案件,雖然第一審判決是地方法院(簡易庭)做出,上訴到第二審仍然是在地方法院,只是變成合議庭來審理。 但無論上訴後會由哪個法院審理,上訴書狀都是由原先審理的法院受理後再轉交上級法院。所以例如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服,還是要把上訴狀送回原先的地方法院,而不是直接送到高等法院。

    刑事訴訟有不少的眉眉角角,專業度較高,而刑事訴訟對被告而言,涉及到人身自由及財產等利益,事關重大。所以若不幸成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時,千萬不要輕忽有關的程序和細節、要多作功課,必要時仍然要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免影響到自身的權益。

  2. 2020年12月10日 · 行政案件的規劃較特別雖然也有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任何一個行政案件都只能打一二審只是要透過哪些法院則要看案件類型1.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 → 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第二審則由高等行政法院處理。 2.一般事件: → 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處理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處理。 (三)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部分則複雜了一些: 1.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2年8月19日 · 此外要上訴也有時間限制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後上訴期間原則上為20天】。

  5. 上訴期間. 應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原判決之第一審法院提出: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第一審法院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 (1)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2)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附帶上訴. 不論上訴期間是否已屆滿,或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均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一審判決其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但是經最高法院發回或發交法院審理之事件,則不允許其提起。 發布日期:110-01-28.

  6. 在準備程序進行完畢之後通常法官會定審判程序期日而審判程序期日通常也不一定只有一次也是要看證人訊問的進程與法官對於最後辯論的安排在最後一次審判程序終結時法官就會訂定宣判的期日宣判那天就會知道判決的結果。 一、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犯罪事實) 三、踐行告知義務. 四、記載要旨之詢問(刑訴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參照) 五、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六、調查證據. (一)鑑定人. 1.主詰問; 2.反詰問; 3.法官職權訊問; 4.覆主詰問; 5.覆反詰問。 (二)證人. 同前。 七、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鑑定人、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7. 民事上訴第二審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