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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9月13日 · 大律師胡栢昌看過條款後認為,簽署等同放棄部分權益,其中列明同意書並非「邀約(offer)」,屬保障HEALTHY的做法,對消費者保障較少,日後若HEALTHY無法完全提供服務,顧客追討或「添加多一重困難」。

  2. 從「明報新聞」App登入:. iOS用戶可到App Store / Android用戶可到Play Store 下載免費的「明報新聞」App。. 訂戶毋須登入可以瀏覽當天大部分明報內容及即時新聞內容。. 而部分上鎖新聞內容,用戶只需按右上「登入」進行訂戶登入即可繼續瀏覽。. 使用詳情可詳見App ...

  3. 2024年9月16日 · 答:根據內地法律,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士必須為車輛投保強制性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性質與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下對汽車使用人須就第三者風險投保相類似。 在消委會調查的保險公司中,所有「交強險」計劃均按車輛的座位數目分2個組別劃一收費:一組為包括司機在內,6座以下的車輛;另一組為包括司機在內,6至8座的車輛。 若以6座以下車輛為例,11個「交強險」計劃的年度保費由最低832港元(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 (香港)有限公司 及 立橋保險有限公司)至最高1159港元(安盛保險有限公司),相差接近四成。

    • 問:可以拒絕出任陪審員嗎?
    • 問:做陪審員有津貼嗎?
    • 問:陪審團人數是否有規定?一定要單數?

    答: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沒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法庭,即屬違法。市民接獲陪審員傳票後,可先查看是否屬《陪審團條例》第32條第4或第5條獲豁免,否則必須出席抽籤當陪審團。以往在陪審團抽籤過程中,有被抽中的市民曾向法官直接提出不欲當陪審員的原因,例如可能認識證人、履行新工作、定期陪家人覆診等,法官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批准。 曾有被抽中的陪審員稱要搬屋,但法官稱搬屋只需一天,非有力原因,她其後又稱有看新聞會有偏頗,但法官稱其他陪審員均有看新聞,並非可獲豁免的原因。她最終接受當陪審員時,被辯方反對。有大律師指出,該名市民以不同原因解釋,看來心底真的很不願意當陪審員,這或會影響她當陪審員的狀態及判斷,從而影響她作出的裁決,或會對控辯雙方不公平,所以該案的辯方反對她出任陪審員非無道理。 ...

    陪審員現時津貼每日875元,不足一天也作一天算,或將上調至每日930元。相關報道:陪審員津貼上調至每日930元 專家證人每日3210元(2021年4月17日)以往亦有審訊期較長、案情複雜的案件的陪審團獲「雙糧」。相關報道:許仕仁案陪審團獲雙倍津貼(2014年12月19日)

    答: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涉販運毒品和商業詐騙案,會選出7名陪審員,若審訊時間較長,法官或會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人,以防有陪審員因急事在審訊期間退出,亦毋須解散陪審團。 民事案如誹謗或惡意檢控等訴訟,雙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裁決。另死因研訊的陪審團則只有5人。 陪審團人數一般需要單數,以防出現相同人數裁決比數,但法庭有時也會容許陪審團人數不是單數,多數原因是審訊期間有一名陪審員突然因事退出,而當時案件臨近尾聲,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法官亦會維持至6人。 問:若被抽中當陪審員後發現認識被告、法官、或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仍可以出任陪審員嗎? 答:若有上述情形,事實上市民有責任在被抽中當陪審員後,預先向法庭申報,被告、法官、或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亦然,至於申報後能否繼續出任陪審員,...

  4. 2024年8月29日 · 簡單來說,如果地產商不能如期交樓,買家最多就是可以攞返訂金或者加少少利息,從未聽過有地產商賠訂,所以話合約精神,只對甲方有利。 報料 文章

  5. 2021年11月30日 · 過渡性房屋的目標,是為正長期輪候公屋或居住環境惡劣的基層市民,提供有租約年期限制的可負擔及過渡性社會房屋,以改善生活質素。 這個政策的問題是,世界上有更高效率的解決方法,但偏偏政府選擇了效率較差的方法,是經濟學入面「次優理論」的例子。 有閒置土地,何不直接起屋? 無論是公屋或者私樓,都能夠增加房屋供應。 過渡性房屋理論上幾年後就要拆,入住戶數少,因為過渡性房屋通常只能起3層,有4層就要有升降機,使成本大增,比起幾十層住宅,住不了多少人。 而且顧名思義,過渡性房屋,一般住戶不會長住,到有其他解決方法,例如申請到公屋,就要遷出。 因此過渡性房屋的住戶要搬來搬去,十分麻煩,過渡性房屋是很沒有效率、迫不得已的措施,說不上是政績。 如果閒置土地是官地,直接興建公屋就好了,讓更多家庭受惠。

  6. 2024年8月19日 · 簡單說,持久授權書的作用是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便委任受權人(即接受授權的人),好讓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再沒有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執行授予的權力,替他照顧財務事項。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精神行為無能力時便會失去效力,但持久授權書就能夠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仍然「持續」有效。 因此,這法律文件的重要一點,就在於「持久」這個關節上。 常言道,生命無常,沒有人能確定自己會不會有一天突然中風、昏迷、失能,甚至失智。 當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但又「死不去」的話,情况會十分難堪。 在沒有訂立持久授權書下,我們縱使有足夠金錢供自己度過餘生,亦會變得無能為力。 因為沒有人能動用你的個人財產,生活醫療開支頓成問題,只能倚仗他人,構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