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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 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 3. 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4. 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 (二) 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1. 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 2. 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試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3.

  2. 一、依本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說明一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 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 (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pdf 179 KB 109-02-11 下載次數:3023. 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pdf 182 KB 109-02-11 下載次數:2124.

  3. 廉政署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 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中部地區調查組: 402002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50號. 南部地區調查組: 801001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217號. 地理位置圖.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服務專線:0800-286-586. 檢舉傳真專線: (02)2381-1234. 廉政署署 ...

  4. 首頁. 防貪業務專區. 財產申報. 業務宣導. 為機先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請依說明三相關事項辦理。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5-05-12.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6102.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5050056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為機先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請依說明三相關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第144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5. 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2-06-27.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8742.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205011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2年4月22日經政處字第10204281120號函。

  6. 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11-15.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5428.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7. 說明: 一、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附件下載. 身份揭露表參考範例 (B事後公開).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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