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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現行刑法 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3Ⅱ)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3Ⅳ) (根據 ...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表現在行政程序上,是指公權力行政行為的發動,也必須給予當事人如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機會,例如聽證或陳述意見之程序。 如以聽證程序來說,第一個要做的行政程序就是進行聽證之通知與公告,即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之前,應以書面記載聽證事由或依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相關事項,而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較重要的是,有關聽證之舉行必須依聽證公開原則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並以言詞辯論方式為之。 而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亦得即時聲明異議。
濫權的法官、檢察官、公務員等 有下列瀆職情形者,可依法控告瀆職罪。 若是在司法官員不依法的情況下 , 也僅能做參考而已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 行政法作為由各種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或行政慣例所組成的法律領域,正可彌補憲法抽象規定的不足,所以我們常說:「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或是「行政法是活生生的憲法」。 也就是說,憲法是規範國家機關組織、人民權利義務的根本大法,需要藉由行政法將國家機關組織、人民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加以規範清楚。 舉例來說,憲法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此時,就需要有一部稱做《行政院組織法》的法律來規定行政院的組織成員與所屬部會設置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