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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受讓公司係既存公司者,編製分割基準日所屬年度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以被分割公司自年初迄分割基準日前屬被分割部門之財務資訊,及既存公司之年度或期中財務資訊,合併編製之。 分割受讓之既存公司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www.selaw.com.tw/SFIWebSeLaw/Chinese/RegulatoryInformationResult/Article?lawId=30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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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受讓公司係新設公司者,編製分割基準日所屬年度之擬制性財務報表 ,應以被分割公司自年初迄分割基準日前屬被分割部門之財務資訊,及新 設公司自分割基準日迄年底或期中之財務資訊,合併編製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編製擬制性財務 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編製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 . 文 說明 第九條會計師應依確信準則3000號,就擬 ...
擬制性財務報表編製內容應參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編製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請 查照。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擬制性財務報表編製內容應參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受讓上市 (櫃) 公司獨立營運部門之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申請上櫃者,應依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被分割公司及分割受讓公司財務報表,編製擬制性質之歷史性分割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無子公司者,為個別財務報表(以下簡稱擬制性財務報表)
分割受讓公司擬制性財務報表各會計項目之編製基礎如下: (一)資產及負債項目,若與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有關,且可直接歸屬或個 別辨認者,應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