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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 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 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 公司基本資料 」、或依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申請 ,均屬
國稅局查獲其某營業人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營業人主張商店還在營業且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無違法,惟經查證原登記的營業地址已經出售給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君住家使用,顯然已非於該址營業,卻未於
從今天起,如果你遷移通訊地址,只要到郵局或上網通報, 所有公家機關或公用事業,就會自動更改你的地址, 這樣水電費、行照、駕照、房屋稅繳款通知、健保費繳款通知, 都可以自動更改通訊地址,省去四處通知的麻煩。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但若你有設籍課稅,並且有依照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申請合法登記,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証,只要你合法正當的營運繳稅,不用擔心縣市政府或國稅局的人員或者是遭人惡意舉報找你麻煩。
依現行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在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若未依法辦理登記,依照公司法第三八七條的規定,代表公司負責人未依規定辦理,須加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