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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0/08/P20211008005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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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就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使 用 及 保 護 國 旗 、 國 徽 的 事 宜 及 就 附 帶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 由 臨 時 立 法 會 制 定 。 1. 簡 稱 及 生 效 日 期. (1) 本 條 例 可 引 稱 為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 。 (2) 本 條 例 自1997 年7 月1 日 起 實 施 。 2. 釋 義. (1) 在 本 條 例 中 ,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外- " 規 格" (specifications) 指 分 別 列 於 附 表1 及2 的 國 旗 或 國 徽 規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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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正的《 國旗法》 及《 國徽法》的主要原則,是保障和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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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及《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的決定》,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及就附帶事宜,訂定 條文。[2021 年10 月8 日] 由立法會制定。第1 部 導言 1. 簡稱
2021年10月8日 ·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發言人強調,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2)條、第3(2A)條及第3(3A)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
兩條條例就着在香港特區使用和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訂定條文。 行政長官也公布了 規定 ,指明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機構、場合及其他場所,以及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所必須遵從的方式及條件。 行政長官同時公布了規定,指明須在機構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及區徽圖案的機構,以及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收回及處置作出規定。 本網頁概略介紹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和其使用。 詳情請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全文以作進一步了解。 國旗規格.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 本網頁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 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
2021年8月18日 · 《條例草案》分為四個部分,共有18項修訂條文,主要有三個修訂重點。 第一,明確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 因應兩部全國性法律的規定,《條例草案》加入了有關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人當守的禮儀、不適當使用國旗或國徽的情況、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方式、在指定網站首頁使用國徽圖案等條文。 其中訂明行政長官可就有關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方式,以及在指定網站使用國徽圖案的事宜作出規定,並於憲報刊登。 特別一提的是國旗及國徽的收回機制。 市民或活動主辦方將來有責任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交回指定回收點,由特區政府統一處理,確保國旗及國徽的尊嚴得到適當保護。 第二,加入禁止將國旗、國徽作某些用途的情況,以及釐清侮辱國旗國徽罪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