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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及文件. 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 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見 文件一 ); b.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3. 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 ...

  4. www.legco.gov.hk › yr2024 › chineseBasic Law May2021 TC

    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 文件四 律的決定 (2005年10月27日通過) ..... 8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 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 1990年版 ±→ 1997年版 +→ 1998年版 +→ 2005年版 +→ 2017年版 +→ 2020年版.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2017年)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更新.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 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 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8.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9. 內容包括 香港立法會 、 香港特區政府 和 香港司法機構 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 中 英 經過2年談判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趙紫陽 與 英國首相 戴卓爾夫人 代表兩國政府簽署《 聯合聲明 》,解決了 香港主權 歸屬問題。 根据《聲明》第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 特別行政區 ,並按照 一國兩制 方針,保証主權移交後的 資本主義 與法律、社會制度,至少維持 五十年不變 ,同時中國大陸依法所施行的 社會主義 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會維持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10. 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保障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六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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