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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定查冊.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 此項查冊涵蓋前後合共不超過 5年期 的紀錄。 除非申請人作出特別聲明,本處進行翻查時,會先按申請人所 提供的出生/死亡年份 (例如1990年)查找。 如未能在 原提供的出生/死亡年份 找到對應紀錄,本處會進一步翻查 該年份 前兩年至後兩年,合共涵蓋5年的紀錄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一般查冊.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如你希望索取結婚證書的核證副本,則須先申請翻查紀錄(除非你在證書簽發時同時索取其副本)。

  2. 使婚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結婚紀錄,以履行其於《婚姻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婚姻狀況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3. 為節省在登記處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預先塡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 MR 21 B),並於辦理通知書時一併遞交。. 請注意:該資料表並非申請表格,亦不等同通知書。. 如 ...

  4. 申請翻查香港結婚紀錄及/或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的詳細說明. 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的目的是:. 使婚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結婚紀錄,以履行其於《婚姻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 ...

  5. 婚姻登記處. 請選擇:. 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地址: 香港金鐘道 6 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港鐵金鐘站 C 1出口).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8時 4 5分至下午4時 4 5分.

  6. 婚姻登記 你可透過此網頁了解婚姻登記的各項手續及須知,包括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舉行婚禮及補辦婚姻登記。

  7. 申请翻香港结婚纪录及/或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详细说明. 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是:. 使婚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结婚纪录,以履行其于《婚姻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 ...

  8. 有關網上申領或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的常見問題. 登記處. 接受翻查以下紀錄/ 索取以下紀錄核證副本的申請. 出生登記紀錄. 死亡登記紀錄. 婚姻登記紀錄. 出 生 及 死 亡 登 記 處. 生 死 登 記 總 處.

  9. 申请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记纪录,或相关的核证副本. 若你持有出生或死亡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关纪录的结果,便可凭上述文件申请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否则,你必须先申请翻查纪录,才能索取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 翻查纪录可分为 ...

  10. 版本: 中文及英文. 文件頁數: 6頁. PD F檔案大小: 2.33 MB. 若以郵遞方式申請,可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付款 (每項收費寫一張票),抬頭人請註明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期票恕不接受。. 申請人亦可選擇以網上方式 註一 付款。. 現金繳費將不獲接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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