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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22日 · 因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另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子女,倘若子女們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會遞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本單純的5人瞬間變成複雜的數10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否則,他們的孝心會使單純的繼承變得更加 ...

  2. 2024年5月8日 · 被繼承人還沒過世,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所以如果有人重男輕女,要女兒拋棄繼承,先給女兒一筆錢,那麼不妨笑著收下簽給他,反正事實上,就算女兒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6.剝奪繼承權可以在遺囑裡載明,一旦剝奪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7.

  3. 2024年8月30日 · 所以有繼承權的人只有上面所列之人,現代的人晚婚、不婚、不生、離婚率又高的情況下,有朝一日身故時,若無配偶也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又都已亡故,家中兄姊都比自己早辭世,或者自己是家中獨生子或獨生女,這時沒有繼承人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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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2年8月4日 · 蘇家宏分析,單身未婚者若父母親已經過世,第一順位的繼承者就會是兄弟姊妹;沒有孩子的夫妻,則依照法律規定,另一半和兄弟姊妹可以分得各一半的遺產。

  6. 2022年11月10日 · 如果自己本身是房屋、土地持有人,建議在生前立下遺囑,儘可能留給大家的資產都是單一繼承人,例如:誰繼承哪間房子、誰繼承股票,否則再小的資產也可能造成大問題,繼承了不能用的資產,除了讓大家產生糾紛之外,還可能失去被社會福利照顧 ...

  7. 2024年7月23日 · 因此最好繼承人們先彼此協議,且簽同意書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支付喪葬費用並保留單據,日後待遺產稅申報且完稅後,再以協議分割的方式合法向金融機構領取存款,支付之前代墊支付的費用。

  8. 2024年5月24日 · 00:00 / 00:00. 台灣早期重男輕女的觀念深植人心,導致普遍有 財產 僅傳給兒子的現象。 但現今依民法規定,子女皆有平等繼承權。 呂秋遠 律師表示,無論性別,子女在父母過世時均依法享有平分應繼分 遺產 的權利。 然而, 照顧父母 的女兒往往心生不平,認為自己付出更多卻未獲認同。 呂秋遠建議,付出應源於心甘情願,而非期待回報,且應尊重自己與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因他人的不公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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