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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申請註冊額外的小型工程級別及/或類型詳細資料
申請表格/文件的詳細要求均以屋宇署的最新要求為準。 樣本A/B/C只顯示模擬申請所須的申請表格及文件,因此有#的項目並不包含在樣本內。 申請人可利用核對表CL-BA25(項目1.1A),擬備及提交適用的文件。
請使用以下指明表格提交小型工程的申請。 請提交核對表所指明的 證明文件。 * 有關呈交方法,請參閱「監工計劃書」中「注意事項」的丙2段。
小型工程共有187項,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度,分為第I, II, III 級別。 凡以個人名義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以進行第III級別有關項目的小型工程,均統稱為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建築工程的工作證明,而該工程須與申請人現有註冊的小型工程類型及級別相關 可選下列任何一項,詳細要求請參閱註釋及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69
建築工程的工作證明,而該工程須與申請人現有註冊的小型工程類型及級別相關
本人茲證明:上述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曾參與以下小型工程/建築工程: 證明上述工程紀錄人士的身份: 屋宇署/公共工程
小型工程共有187项,按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安全风险度,分为第I, II, III 级别。 凡以个人名义注册为小型工程承建商以进行第III级别有关项目的小型工程,均统称为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
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的 表格 及 常見問題。 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 (5)條的規定,擬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申請人,必須令建築事務監督信納:其管理架構妥善(如屬法人團體)、其關鍵人士有適當的資格和經驗、申請人有能力取用工業裝置和資源,以及所委任並為《建築物條例》的目的代其行事的人士有所需的能力。 如何申請? 如申請有效(即全部所需輔證文件已連同申請表一併提交),本署會於收齊所需文件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通知結果。 ,本署會安排你的獲授權簽署人(及/或技術董事,視乎情況需要)接受面試;面試將於本署首次接獲有效申請後的3個月內舉行。 在繳付繳款通知書所示費用後,本署會安排在憲報刊登承建商的名稱,並將其記入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 你亦會收到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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