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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指年齡未滿 15 歲的人士。 《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 未滿13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 年滿 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須受若干限制,例如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就業,父母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已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不得: 在上午 7 時前或晚上 7 時後受僱; 在一天內受僱超過八小時;
適用對象.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人員,仍應參加就業保險:
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的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 最遲須於開始營業前一個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由發牌日起計,牌照的有效期是12個月。 續期的申請最遲須於牌照屆滿前兩個月提出;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任何職業介紹所如違反法例規定,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僱用兒童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 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 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65歲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定期作出「強制性供款」。 當僱員年滿65歲後仍然受僱,雖然僱主及僱員均已無須再按規定作 「強制性供款」,但雙方仍可選擇作「自願性供款」,以增加僱員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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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承保部分.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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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 · 適用對象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 (含本國籍及依法在臺工作的陸、港、澳、外籍配偶), 著重在保障被保險人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 另外,公司只要僱用員工1人以上,就要強制為員工加保就保,因此受僱在5人以下公司工作的勞工,就算公司未申報員工參加勞保,也應該要在員工工作第一天申報參加就保喔! 就保五大保障。 圖/勞工保險局....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 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