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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僱員 - 積金局 - MPFA

    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 / 或文件給您。

  2. 積金局今天(5月2日)宣布「積金易」平台定於今年6月26日投入運作,首兩間強積金受託人萬通信託有限公司(萬通)及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將分別於6月26日及7月29日加入「積金易」平台。

  3.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自2000 年12 月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行,旨在保障在職人士之退休生活。強積金制度連同社會保障和個人儲蓄及保險是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讓退休人士早作儲蓄準備,以應付退休後所需的基本生活開支。

  4. 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

  5. 僱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為他們供款。 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作選擇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便必須讓現有及新加入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作出選擇。

  6.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全部開啟 全部收起. 1. 提早退休.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4. 罹患末期疾病. 5. 小額結餘. 6. 死亡.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 受託人,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法定聲明. 向受託人提交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如向數個受託人提交申請. 須緊記預備足夠的聲明表格,並請監理法定聲明人士於每份聲明上簽署及蓋章 (如適用)。

  7.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 強積金 或 MPF),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缺乏 競爭,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背景.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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