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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延長一年至2025年6月。 政府會適時再就計劃作檢討。 ×. 通告. 政府已於2021年6月底推出現金津貼試行計劃已收到申領表的公共租住房屋一般申請住戶若符合資格及有意申領現金津貼應盡快填妥並遞交要注意現金津貼起始月份是以申領住戶符合所有資格的月份或以遞交已填妥申領表的月份而定以較遲者為準)。 如有查詢,請致電熱線3105 3333。 ×. 其他房屋資訊. 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 規管「劏房」租賃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 IVA 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 按此 。 過渡性房屋項目. 政府已規劃約20,000個過渡性房屋單位。 部份項目已落成或即將落成,現正接受租戶申請。

  2. 2021年6月17日 · 計算每個獲批核申請的現金津貼起始月份是以申領住戶符合所有申領資格的日期或以遞交已填妥申領表的日期而定以較遲者為準最早起始計算日為二 二一年七月一日房屋署在收到填妥的申領表後約一個月內會以手機短訊通知申領者確認申領表已收悉。 由於試行計劃在剛開始推行時會有大量申請,簡單個案預計在起初數月需時約一至三個月處理,隨後的處理時間希望會回落。 當房屋署完成審核後,會盡快向申領者寄出「申領結果通知書」。 成功申領的住戶將按月以銀行轉賬形式收取現金津貼。 即使房屋署未能在申領住戶遞交申領表當月完成審核,房屋署會在首次發放時補回之前住戶應得但未獲發放的金額。 房屋署請所有申領現金津貼的人士注意,在申領表上填寫的事項必須真確。 在領取現金津貼期間,家庭狀況如有改變,亦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

  3. 上述住戶須在領取現金津貼的整段期間 符合以下所有資格 : 符合編配公屋基本資格 (例如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符合居港年期規定、沒有持有有效的「綠表資格證明書」、沒有要求暫緩其公屋申請、公屋申請並非處於被凍結/暫緩階段等); 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 ; 仍未獲首次公屋編配 (由房屋署按既定公屋編配機制獲釐定為「可被接納」拒絕配屋建議的理由除外); *居於香港但並 非居於公營房屋 ; * 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 以及. *並非在囚人士。 *一般公屋申請住戶中,居住於公營房屋、領取綜援或正在獄中服刑的申領者或家庭成員,並不符合資格領取現金津貼。 其他家庭成員如符合所有資格,仍可申領現金津貼。 詳細內容請參閱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申領須知》 。

  4.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 - 如何申領. 如何申領. 展開全部. 怎樣索取試行計劃的申領表? 填寫申領表前的注意事項. 填寫申領表的4個步驟. 如何遞交申領表? 重要事項.

  5. 2021年07月31日. 房屋署在六月公佈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的細節向約90000個合資格的一般公屋申請住戶發出通知書及申領表在收回的56000份申領表中第一批約10900個申領住戶在昨日 (七月三十日)已獲發現金津貼房屋署同事們正加緊處理其餘已收回的申領表務求在未來一至兩個月內向符合資格的住戶發放現金津貼。 這個為期三年的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為現時非居住於公營房屋、沒有領取綜援、輪候公屋超過三年但仍未獲得首次編配的一般公屋申請住戶提供現金津貼,以紓緩他們因長時間輪候公屋而面對的生活困難。 在行政長官於去年年初公佈政府會推出這個試行計劃後,同事們隨即展開前期籌備工作。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1年6月29日 · 房署現金津貼辦事處會在每個月底向於下個曆月輪候公屋超過3年而並未獲首次公屋編配的一般申請住戶發出通知書。 住戶收到申領表時,要核對列印在申領表上的公屋申請編號,以及申領者和家庭成員姓名是否正確。 申領表要填寫「個人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申領者也要閱讀兩頁聲明內容,之後申領者及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家庭成員需要簽署;以及連同所需文件交表,包括用作收取現金津貼的銀行賬戶證明,例如存摺頁面或月結單副本,年滿11歲或以上而又已領取香港身份證的家庭成員身份證副本等。 表格及文件可郵寄至「荃灣郵政局郵政信箱209號房屋署現金津貼辦事處」,或辦公時間內投至房屋署的文件投遞箱,位於葵涌葵安道1號5樓房屋署現金津貼辦事處;或樂富房委會客務中心。 成功申領的住戶,將按月以銀行轉賬形式收取現金津貼。

  8. 2021年6月17日 · 政府宣布推出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紓緩基層家庭長時間輪候公屋期間面對的生活困難津貼額由一人住戶1,300元至六人或以上住戶3,900元不等。 房屋署本月底會致函合資格住戶,通知申領安排。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兼房屋署署長王天予今日在記者會上介紹計劃。 她說,計劃旨在紓緩長時間輪候公屋而沒有領取綜援的基層家庭,現金津貼並非租金津貼,房署不會要求申領人士提供租約或繳交租金收據以作證明。 申領人須為一般公屋申請住戶,即二人或以上的申請住戶,或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者;輪候公屋逾三年仍未獲首次公屋編配,而其編配資格仍然有效;居於香港但並非居於公營房屋,以及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