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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民眾參加新北巿大型群聚活動之公共安全,保護民眾 生命財產,制定本自治條例。

  2. 二、「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公報107年9月9日秋字第11期公告,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於111年6月8日夏季第9期公告第一次修正,自11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3. 一、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使於新北市轄內之私有或公有場地舉辦之大型群聚活動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者:指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 二)執行機關: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之場地管理機關為主,並輔以附表規定認定之;無法以場地管理機關或附表規定認定時,由本府消防局協調後報本府裁定之。 ( 三)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協助執行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辦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多數者時,應協調由單一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主辦者,並應檢附協議書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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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避免大量人群聚集時因場地、設施不完備或秩序混亂等原因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而造成民眾傷亡,依據內政部函頒「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2項之授權訂有「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前應制定活動安全 ...

  6.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QRY03查閱內容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民間辦理 大型群聚 活動安 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使於新北市轄內 之私有或公有場地舉辦之 大型群聚 活動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Print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4 條. 主辦者辦理指定、公告或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以下簡稱應申請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四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一、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 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六、與場所管理者簽訂之安全約定。 七、場地使用同意書。 主辦者辦理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附報備書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8.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 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使於新北市轄內之. 私有場地或非本府各機關管理之公有場地,舉辦大型群聚活動時有所. 依循,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者:指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二)執行機關: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之場地,管理機關為主,並輔. 以附表規定認定之;無法以場地管理機關或附表規定認定時, 由本府消防局協調後報本府裁定之。 (三)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協助執行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之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辦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多數者時,應協調由單. 一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主辦者,並應檢附協議書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