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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會計法規定,前述「務」機關分配「普通」基金所編之「單位」預算,係為單位「會計」,而該單位會計必須辦理「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事務,又因單位預算包括歲入預算及歲出預算二部分,且歲入、歲出預算另區分經常門及資本門(即賣財產及買財產),故為使公務機關之財產增減能有詳確之會計記錄可資勾稽,上述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事務可再區分為歲入類、經費(歲出)類及財產帳類三個會計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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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 (以下簡稱本制度)規定辦理。 普通基金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另訂制度規定處理。

  3. 一、精進公務機關會計處理,將現行按普通公務、資本資產、長期負債分設3 套科 目及帳表處理,整併為1 套科目及帳表,可於1 張平衡表內清楚表達機關整體

  4.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為控制預算之執行,各機關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即以資力及負擔等預算控制科目,記載預算之核定、分配及執行控制事項,俾隨時掌握預算執行情形。.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控制科目予以結清。. 各機關收入、支出平時採現金基礎記載 ...

  5. 一、中央政府普通公務會計業務之處理,依照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 制度)規定辦理。 二、本制度以會計法規定之普通公務會計業務,為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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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1:本次改革重點,經參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新制)總說明摘述如下: 一、精進公務機關會計處理,在現行會計法下採權責發生基礎,有關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並另列表表達。 二、各機關原主要僅編製平衡表(流動性),新增編資本資產表、長期負債表及收入支出彙計表等,可適正表達機關整體資產負債與收入支出全貌,增進政府財務資訊完整性及透明度。 三、簡化各公務機關與公庫間連結之會計科目,原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中,庫款科目包括應納庫款、可支庫款、保留庫款等,新制科目簡化為公庫撥入數及繳付公庫數2 科目。 各機關收入依國庫法第3條規定由國庫署委託中央銀行辦理,經費支付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由國庫署辦理,政府財政採統收統支原則,仍維持獨立之收付機制。

  7. 2014年10月22日 · 中央政府普通基金 普通公務會計制度 第7-10章.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7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前言 ). 新制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主要特徵: 由業務單位自行控管預算,在 GBA 系統採就源輸入方式登打資料。. 會計及有關單位在 系統作 複核等後續作業 ...

  8. 普通基金會計,依照行政院主計處96年7月30日發布之「中央政府普 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規定,包括普通公務會計及特種公務會計二 種。由於特種公務會計頗為複雜及偏澀,故本章僅就普通公務會計加以說 明。 普通基金之普通公務會計,事實上,係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