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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15年10月5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並於同日下午2時30分在 東區裁判法院 應訊。 控罪一:廉政公署指曾蔭權涉嫌於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行政會議舉行會議商討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及其後更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多項申請期間,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政會議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 (該物業)的租賃所進行的商議,以及於2010年11月向黃楚標的公司所支付一筆金額為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款項。

  2. 2017年2月16日 · 由藥廠推銷員攀上香港最高級官員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卻在快將卸任之際,被指於2012年2月收受富商黃楚標深圳大宅裝修及瀆職。 經廉政公署五年的調查,案件於今年1月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成為本港史上遭刑事檢控最高級官員;2月16日,8女1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就曾蔭權一生榮辱作出最重要的裁決。 2月17日,他被判一項行為失當罪:罪成,最終被判入獄20月。 曾蔭權努力一生,是否罪成還看稍後裁決。 (李澤彤攝) 現年72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這是廉政公署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檢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根據法例,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七年。 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一:行政長官收受利益.

  3. 2019年6月26日 · 曾蔭權瀆職案: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前特首行為失當定罪. 曾蔭權在終審判決前已服刑完畢。. 香港終審法院推翻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瀆職控罪,撤銷刑罰 ...

  4. 2012年2月曾蔭權在即將離任時捲入多宗不當收受利益案件的 相關貪污刑事指控,他於2015年10月中被 廉政公署 以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等罪名提出起訴。 其中一項指控在2017年2月被判裁定罪名成立,即時監禁入獄20個月,至2019年1月15日刑滿出獄。 曾蔭權成為香港有史以來首個因為在任期間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處入獄服刑的前任最高級政府官員。 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於2019年6月26日推翻曾蔭權所有控罪和判刑行為等。 [9] 早年生涯. 曾蔭權 籍貫 中國 廣東 南海 九江鎮 上西鄉龍迴新基村,在1944年10月7日出生於 香港日佔時期, 香港傳媒 報道其自稱為 曾子 後人 [10]。 其父曾雲是香港 警務人員,服務達30年,擁有5子1女,曾蔭權為其長子。

  5. 2019年6月26日 · 曾原被控兩罪只有一罪涉貪污元素.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 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

  6. 2015年10月6日 ·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昨 (5日)被廉署正式落案起訴兩項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旋即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是有史以來被刑事起訴最高級官員。 昨早傳出曾蔭權被廉署拘捕的消息,大批傳媒隨即於北角廉署總部門外守候,直至11時許,一輛七人車於廉署逗留數分鐘後駛離。 廉署即表示曾蔭權獲准保釋,即日下午約1時50分,曾蔭權乘坐同一輛七人車,由4名G4保鑣及妻子陪同抵達東區法院提堂。 TOPick 整理了是次曾蔭權案件的5件事: 1. 曾蔭權被控以甚麼罪名?

  7. 2017年1月11日 ·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昨日(10日)正式開審,曾蔭權被指在任期間涉收取雄濤廣播(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股東的利益,而作出對其有利的決策;以及利用授勳制度回饋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為其單位作室內設計工程。

  8. 2017年1月13日 · 前任香港特首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香港職位最高的被起訴官員。 案件於一月開審,曾蔭權亦否認所有 ...

  9. 2019年6月26日 · 上訴 終審法院 曾蔭權. 前特首曾蔭權(74歲)早前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20個月,曾蔭權早前經上訴後獲減刑至12個月,但有關定罪的上訴則被駁回。 已服刑完畢的曾蔭權,上月再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於今.

  10. 2015年10月5日 · 香港廉政公署的聲明指出,曾蔭權的首項控罪為涉嫌於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在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期間期間,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控罪涉及曾蔭權在行政會議舉行會議商討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即現在的香港數碼廣播公司(DBC)——提交的多項申請期間,未向行政會議申報他與雄濤的主要股東黃楚標進行了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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