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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蔭權被控以甚麼罪名?曾蔭權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控罪指他於10年11月2日至12年1月20日期間,身為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上批准雄濤的聲音廣播牌照等多項申請,在行會前或期間未有向行會申報他向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住宅物業進行租賃商議;其妻曾於10年11月,向黃擔任董事的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80萬元人民幣。
    • 曾蔭權點頭表示「I do」昨日(5日)曾蔭權暫時毋須答辯,他聽罷控罪內容後表示:「I understand」。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於庭上指,本案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並押後至下月進行交付程序,其間控方不反對曾蔭權保釋,但須繳交10萬元現金,更改住宅地址或離港前均須分別提前24小時通知法庭或廉署,並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 曾蔭權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多久?曾蔭權所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此案可於區域法院審理,惟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高院由陪審團審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透露,據檢控守則,將案件轉介高院審理,會考慮案情、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及被告是否在社會上有地位、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信崗位。
    • 曾蔭權對案件有何回應?聆訊結束後,曾蔭權庭外再宣讀開庭前發表的聲明,指自己過去3年多來一直全面配合廉署的調查,我問心無愧,深信法庭會還我清白。
    • 曾原被控兩罪只有一罪涉貪污元素
    • 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 「明知故犯」不能簡單解成「有意」
    • 決定不披露不能等同隱瞞
    • 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 已服刑若再重審存在不公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控方亦有回應指,即使曾蔭權未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但他和黃的關係令人引起聯想涉及不當行為,案中的不當行為是指他嚴重濫用職權。 惟終院認法官為,若要求陪審團以控方所說的基礎裁定曾罪成,須就控罪中這些重要元素作解釋,但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卻未有詳盡闡述。

    終院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雖然有提及,若未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成份,但仍須考慮行為失當罪本身的指控。他向陪審團指,該罪中的「明知故犯」可以理據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 終院認為原審官這方面指引明顯不足,假若案中有貪污元素成立,行為不當罪中的「明知故犯」便沒有爭議。然而,當案中的貪污成份不能確立時,「明知故犯」便富有爭議,原審法官必須加以指引,並作詳細闡述這有意是否足以成為罪行,惟他沒有做到。

    終院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當決策者已經考慮是否要披露自己所涉利益,並決定他毋須披露,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若他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若有人有意識地決定不作出披露,雖然該決定是錯誤,但這不能等同是隱瞞。

    此外,原審法官在指引何謂「嚴重性」,只稱「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終院認為,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由於在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判詞最後指,不能爭議的是,若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仍是有機會裁定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但法庭不曾爭論,亦不能爭拗這個可能性。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若案件再重審會不符合公義,因此決定案件不作重審的命令。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曾蔭權案全記錄▼

  2. 曾蔭權涉貪案 起源於 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 前後, 香港傳媒 鋪天蓋地針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任 行政長官 曾蔭權 報道其涉嫌 官商勾結 的指控文章。 事源於2012年2月20日, 東方日報 記者 發現曾氏伉儷出席 澳門 新濠天地 勵盈會的 春茗 ,同場包括 華人置業集團 董事會主席 劉鑾雄 等,曾氏一行人於中途離場,留下一張吉桌。 及後東方日報 頭條 ,報稱曾氏與澳門人士有來往,及乘坐豪華 遊艇 Cross Harbour號,而艇主是 西區海底隧道 股東 張松橋 。

  3. 2019年6月26日 · 曾蔭權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訴其一直否認控罪2017年被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罪經上訴二審判囚12個月2019年初刑滿出獄終審法院合議庭五名法官星期三6月26日一致裁定其三審勝訴據香港媒體報道曾蔭權與夫人鮑笑薇正與親朋外遊並未到法院領取判決書曾蔭權透過書面聲明說七年纏訟結束心內充滿感恩。...

  4. 2012年6月12日 · 曾蔭權就對他的質疑作解說時罕有誠懇地回應要不是黑著臉反駁就臉帶令人討厭的蔑笑因此當他在電視鏡頭前低頭欲哭無淚為豪用公帑外遊致歉不少人有痛快之感在曾涉貪的種種新聞爆出後一位友人就表示過去還以為曾蔭權偏幫大地產商目的是博取對方在賣地時配合政府現在終於知道真正原因了。 不錯,當酷吏也是要有條件的。...

  5. 2016年10月27日 · (羅君豪攝) 前特首曾蔭權今27日就涉嫌瀆職的案件第四度到高等法院應訊案件開庭不足一小時便結束曾蔭權離庭時被問及會否支持胡國興或曾俊華參選行政長官時他木無表情未有回應法官早前批准控方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此罪是防止賄賂條例自2008年修訂涵蓋特首後首次引用起訴。 而新增的控罪指曾蔭權在任期間,接受深圳豪宅東海花園的裝修工程,作為他批出DBC數碼電台牌照的報酬,一經定罪,該罪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50萬元。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再提訊。 曾今早與妻子曾鮑笑薇於早上約9時15分抵達法院,兩人手牽手步入法庭。 被告曾蔭權,72歲,現共被控三項罪名,包括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6. 2015年10月5日 · 現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回應曾蔭權涉貪事件流露出與他的情誼指回歸前後一共有7年追隨他」,而在未來這段艱難的日子會每日為他祈禱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是香港史上因涉腐敗被控的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