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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立即將中毒勞工移到空氣流通的地方,放低頭部使其側臥或仰臥, 並保時他的體溫。 (二) 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 其他 負責衛生工作人員 。 (三) 中毒勞工如果失去知覺時,應將口中異物取出。 (四) 中毒勞工如果停止呼吸時,應立即替他施行人工呼吸。
      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14102&keyword=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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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機溶劑具有脂溶性因此除經 呼吸道 和 消化道 進入機體內外,尚可經完整的 皮膚 迅速吸收有機溶劑吸收入人體後將作用於富含 脂類 物質的 神經 、 血液系統 ,以及 肝腎 等實質臟器同時對皮膚和粘膜也有一定的刺激性不同有機溶劑其作用的主要 靶器官 和作用的強弱也不同這決定於每一種有機溶劑的化學結構溶解度接觸濃度和時間以及機體的敏感性。 ①神經毒性。 以脂肪烴 (正己烷、戊烷、 汽油 )、芳香烴(苯、苯乙烯、 丁基 甲苯、乙烯基甲苯)、氯化烴 ( 三氯乙烯 、二氯甲烷),以及 二硫化碳 、 磷酸 三鄰 甲酚 等脂溶性較強的溶劑為多見。 有機溶劑對 神經系統 的損害大致有三種類型:第一種為中毒性神經衰弱和 植物神經功能紊亂 。

  3. 化學品洩漏的緊急應變措施及進行清理時的安全要點. 在不同工作場所,均有機會使用不同種類的化學品,例如溶劑清潔劑及黏合劑等萬一發生化學品洩漏事故,若能及時妥善處理,便能減輕意外的嚴重性。 一旦處理不當,不單無法控制意外事故,甚至會造成人命傷亡。 因此,實在需要為化學品洩漏做好應變準備。 化學品洩漏處. 化學品洩漏的相關意外個案. 理套件. CHEMICAL SPILL KIT. 2019年10月. 大埔工業邨一間藥廠職員報案,指廠房的實驗室內有硫酸等化學品洩漏,冒出啡色煙霧。 消防接報後,隨即派出危害物質專隊到場處理,期間廠房內48名職員自行疏散至安全位置,其中2男2女報稱不適,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理。 2019年6月.

  4.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日期:法規.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附表一 有機溶劑.PDF附表二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PDF附表二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DOC附表四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方法.PDF附表四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方法.DOC格式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PDF格式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DOC.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5.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列管五十五個化學物質屬有害物,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建立危害通識制度(GHS)。 提供作業勞工危險及有害之認知,掌握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監督勞工正確操作,確保作業勞工安全與健康。 危害通識有五個基本工作,管理上應注意者如下: ( 一)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之格式提供含有害物質之每一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現場作業主管於現場作業隨機實施安全教導,使作業勞工能確實瞭解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 ( 二)標示: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有明顯標示,標示包括圖式及文字內容。 以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或管掛使用牌,亦應妥予規劃製作。

  6. 毒藥物中毒處理的一般原則. 1. 穩定病人生命現象, 2. 臨床評估, 3. 清除毒素, 4. 給予解毒劑. 5. 促進已吸收毒物排除, 6. 中毒病患的處置. 台灣常見急性毒藥物中毒. 1. 殺虫劑類, 2. 除草劑類, 3. 殺鼠劑中毒, 4.Lithium 鋰鹽中毒, 5. 毛地黃 digoxin 中毒 , 6. Theophylline 氣喘藥中毒, 7. 安眠鎮定藥品中毒, 8. 抗癲癇藥物中毒, 9.TCA 抗憂鬱劑中毒, 10. 安非他命中毒, 11.鴉片類中毒, 12. 乙醇酒精中毒, 13. 甲醇假酒中毒, 14. 普拿疼止痛劑中毒, 15.一氧化碳瓦斯中毒, 16.樟腦油中毒. 毒藥物中毒處理的一般原則. 前言.

  7. 發生有機溶劑引起 火災人員受傷潑濺及吸入過量時,以人員優先至安全地方,再依程 序初步處理、疏散及通報。 人員發生中毒時立即將中毒人員移到空氣流通的地方,放低頭部使其側 臥或仰臥,並注意保暖。 四、皮膚碰觸化學藥品立刻用水沖洗,有自覺或他覺症狀時應至保健室或立 即就醫檢查。 伍、其他必要之防範措施: 實驗人員除必須遵守上述注意事項及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外,且負有 防止發生危害之必要措施及作為。

  8.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