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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在委出管委會後,應按照會議通知所載列的議程,投票表決下列決議: ‧ 議決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 議決委任管委會委員. ‧ 議決是否設立管委會副主席的職位. ‧ 議決委任管委會主席副主席(如通過決議設立此職位)、秘書和司庫. 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在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必須符合下列的規定: 在決定管委會委員的最低人數時,“單位”並不包括車房、停車場或汽車間。 如果業主日後想更改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可以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更改。 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過半數票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3. (如管委會主席出缺,管委會餘下委員所委任的人)可以召開一個業主大會,而該業主大會只可通過有關填補管委會空缺的決議14天的通知期包括發出會議通知當日,但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公眾假期及星期六日也計算在14天內。 即使如此,秘書. 會議通知應預留更充裕的日數發出會議通知。 ‧ 管委會秘書須在法團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 向每一名業主及租客代表(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 秘書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當面送交; 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 ‧ 會議通知上須列明: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或其他擬在會議上討論的事宜。

  4. 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上委任管委會委員主席副主席秘書或司 庫以填補空缺時應按照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即是 : 條例附表2第6(7)及 6(8) 如果候選人的數目不多於空缺的數目則有關候選人將自動當 選在這情況下將無須進行投票

    • 法團的角色
    • 法團與業主委員會之別
    •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而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具訴訟權力。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部分大廈只有業委會,沒有法團,如對物管運作起疑,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入稟起訴物管。 相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買樓必讀】搜尋 600 萬內上車盤 →

    一個屋苑、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各持不同意見,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成立法團能有效地管理大廈,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大廈的維修、清潔、保安、消防安全、人員僱用、投購保險等事宜,以減低意見分歧。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買樓必讀】搜尋所有放盤 →

    1. 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5% 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
    2. 召集人向全體業主發出最少 14 日的會議通知,並於大廈當眼處展示通知,以及刊登於一份認可報章。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成立管委會、委任主席、秘書及司庫等職務的決議案。
    3. 會議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一成。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4.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5. 管委會主席一職出缺時,副主席應代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如沒有選出副主席,管委會應委任其中一名委員召開業主大會;以及如管委會未能委任委員召開業主大會,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業主可在他們當中提名一名代表召開業主 大會。 偽造的委任代表文書和不當做法. 為盡量減少在法團會議不當使用或濫用委任代表文書, 可考慮以下建議: 收集委任代表文書. 規定管委會秘書/召集人須在會議通知中清楚列明委任代表文書收集箱的確實位置,以及開啓收集箱以查核和點算委任代表文書的時間。 委任代表文書收集箱應雙重上鎖,放在大廈顯眼處。 每個箱的兩條鎖匙應分別由管委會秘書/召集人和一個第三方保管。 收集箱應由鎖匙保管人在他人見證下開啓。 只接受委任代表文書正本。 每份委任代表文書表格應印上法團會議日期。

  6. 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提出一系列優化條例中有關法團會議採購及委任代表文書安排的建議,以確保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決定,是經由業主詳細討論和廣泛參與後才作出。 建議詳情和公眾的回應如下: (I) 與大型維修工程有關的糾紛. (a) 會議的法定人數和通過決議的票數百分比. 6. 由於需要進行大型維修或翻新工程的大厦愈來愈多,因應大型維修工程而引起的糾紛近年亦有所增加。 諮詢文件提出兩個提高法團會議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門檻的方案供公眾考慮。

  7. www.legco.gov.hk › yr14-15 › chineseha1117cb2-238-3-c

    把通過決議所需的投票份數佔會議投票份數的百分比由50% 提高至例如75%上述兩個方案均須修訂條例》,如決定提高通過決議的門檻,應考慮如何在條例中界定大型維修工程”。 (II) 法團會議通知. 5. 為進一步加強業主參與,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訂明投票表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法團會議,須在會議舉行至少21天前( 而非現時14 天通知期)向所有業主送交會議通知。 會議通知須以顯眼文字載列“ 提示”,說明將於法團會議所作的決定,可能導致每名業主須分擔超逾指明金額的開支。 此外,我們建議在《條例》就招標過程附加規定,以提高透明度和利便業主監察,例如在大廈顯眼處展示招標書的副本,以及讓業主查核招標文件等。 (III) 法團主席辭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