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www.spacious.hk/zh-tw/blog/業主立案法團-職責和權力/
其他人也問了
業主在委任管委會委員時,應如何投票?
管委會主席和副主席如何當選?
管委會主席出缺時,主席應代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嗎?
管委會主席為何蓄意加入多個不相關的項目?
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在委出管委會後,應按照會議通知所載列的議程,投票表決下列決議: ‧ 議決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 議決委任管委會委員. ‧ 議決是否設立管委會副主席的職位. ‧ 議決委任管委會主席、副主席(如通過決議設立此職位)、秘書和司庫. 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在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必須符合下列的規定: 在決定管委會委員的最低人數時,“單位”並不包括車房、停車場或汽車間。 如果業主日後想更改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可以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更改。 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過半數票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席(如管委會主席出缺,管委會餘下委員所委任的人)可以召開一個業主大會,而該業主大會只可通過有關填補管委會空缺的決議。 14天的通知期包括發出會議通知當日,但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公眾假期及星期六、日也計算在14天內。 即使如此,秘書. 會議通知應預留更充裕的日數發出會議通知。 ‧ 管委會秘書須在法團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 向每一名業主及租客代表(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 秘書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當面送交; 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 ‧ 會議通知上須列明: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或其他擬在會議上討論的事宜。
‧ 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上委任管委會委員、主席、副主席、秘書或司 庫,以填補空缺時,應按照“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即是 說: 條例附表2第6(7)及 6(8)段 如果候選人的數目不多於空缺的數目,則有關候選人將自動當 選。在這情況下,將無須進行投票。
- 法團的角色
- 法團與業主委員會之別
-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而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具訴訟權力。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部分大廈只有業委會,沒有法團,如對物管運作起疑,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入稟起訴物管。 相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買樓必讀】搜尋 600 萬內上車盤 →
一個屋苑、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各持不同意見,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成立法團能有效地管理大廈,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大廈的維修、清潔、保安、消防安全、人員僱用、投購保險等事宜,以減低意見分歧。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買樓必讀】搜尋所有放盤 →
1. 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5% 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2. 召集人向全體業主發出最少 14 日的會議通知,並於大廈當眼處展示通知,以及刊登於一份認可報章。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成立管委會、委任主席、秘書及司庫等職務的決議案。3. 會議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一成。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4.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管委會主席一職出缺時,副主席應代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如沒有選出副主席,管委會應委任其中一名委員召開業主大會;以及如管委會未能委任委員召開業主大會,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業主可在他們當中提名一名代表召開業主 大會。 偽造的委任代表文書和不當做法. 為盡量減少在法團會議不當使用或濫用委任代表文書, 可考慮以下建議: 收集委任代表文書. 規定管委會秘書/召集人須在會議通知中清楚列明委任代表文書收集箱的確實位置,以及開啓收集箱以查核和點算委任代表文書的時間。 委任代表文書收集箱應雙重上鎖,放在大廈顯眼處。 每個箱的兩條鎖匙應分別由管委會秘書/召集人和一個第三方保管。 收集箱應由鎖匙保管人在他人見證下開啓。 只接受委任代表文書正本。 每份委任代表文書表格應印上法團會議日期。
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提出一系列優化《條例》中有關法團會議、採購及委任代表文書安排的建議,以確保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決定,是經由業主詳細討論和廣泛參與後才作出。 建議詳情和公眾的回應如下: (I) 與大型維修工程有關的糾紛. (a) 會議的法定人數和通過決議的票數百分比. 6. 由於需要進行大型維修或翻新工程的大厦愈來愈多,因應大型維修工程而引起的糾紛近年亦有所增加。 諮詢文件提出兩個提高法團會議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門檻的方案供公眾考慮。
把通過決議所需的投票份數佔會議投票份數的百分比由50% 提高至例如75%。 上述兩個方案均須修訂《條例》,如決定提高通過決議的門檻,應考慮如何在《條例》中界定“ 大型維修工程”。 (II) 法團會議通知. 5. 為進一步加強業主參與,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訂明投票表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法團會議,須在會議舉行至少21天前( 而非現時14 天通知期)向所有業主送交會議通知。 會議通知須以顯眼文字載列“ 提示”,說明將於法團會議所作的決定,可能導致每名業主須分擔超逾指明金額的開支。 此外,我們建議在《條例》就招標過程附加規定,以提高透明度和利便業主監察,例如在大廈顯眼處展示招標書的副本,以及讓業主查核招標文件等。 (III) 法團主席辭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