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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處理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 國家機密事項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法規未規定者,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一般公務機密事項 (密)
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機密文書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需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有關公文交換所需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須妥善保存。 (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 (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於文書首頁說明保密要求事項。 六十二、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 ( 一)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 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 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
六十七、機密文書保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二) 機密文書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並裝置密鎖。
(一)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1、原核定機關承辦人員依據機密文書登錄紀錄主動檢查或 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或通知,將解密之案件調出審查。
機密文書檔案處理 -常見問題及實例講解.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翁參議玉麟 101 年5月. 相關法源. 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92.10.1. 施行) 檔案法 (91.1.1 施行)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94.5.10 修正) 文書處理手冊 (93.1.8、 99.1.22 修正) 機密文書之類型. • 機密文書區分為. 「 國家機密文書 」 及. 「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 (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 國家機密事項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一般公務機密事項 依相關法規及保密規定辦理。 國家機密之意義. 定義:(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者.
收發文人員應如何處理機密文書? 一、 收文時僅拆外封套交分文人員處理。 二、 屬「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文件者,分文人員不拆內封套,逕行提陳首 長拆閱,再批交分文人員,依程序處理。 三、 「機密」及「密」分文人員即予拆閱。
機密文書之處理應儘量減少處理程序,重要案件得以當面密報(談)處理。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極機密及絕對機密文書非經主管核准,不得複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