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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0月19日 · 結論來說,勞工希望雇主調薪是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所以可以罷工,但是發動者應該是工會而非勞工個人,且需要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並通過罷工投票等程序。 此外,在罷工期間要注意罷工的行為不可以違反誠信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另外因為罷工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也免除薪資給付義務(即no work no pay)。 註腳.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 I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II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第1項至第3項:「 I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2. 2024年5月14日 ·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罷工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1) 合法罷工的條件. 合法罷工必須符合的條件: 勞資雙方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 罷工由工會發起,並經會員過半數同意. 罷工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勞基法等法令規定. (2) 罷工職業的限制.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除上述罷工條件外,另外有規定不得罷工以及附條件才可以進行罷工的職業: 不得進行罷工之職業. 教師是傳授知識、培育人才的重要工作者,其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不同,因此不得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文規定)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負有維護國家安全、守衛國土之責任,其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不同,因此不得罷工

  3. 2023年12月25日 · ★勞動3權. 勞動三權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可以幫助僱員與雇主間關係的平衡,3點彼此緊密連結,主要有以下3點: 團結權 :保障勞工自由選擇要或不要組織工會、運作工會的權利。 協商權 :勞工可以透過工會這個團體,與公司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 爭議權 :即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出現,勞工可以透過罷工來爭取權利。 ★勞動3法. 台灣的勞動三法主要為: 《工會法》 :保障工會取得對等協商地位。 《團體協約法》: 規範雇主與工會的協商程序以及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 :處理勞資爭議與保障勞工權益。 勞基法主要保障勞工的「個人」權益,而勞動3法則是關於集體的權益關係,兩者的差異在於一個為「個人」,一個為「群體」。 另外,勞動三法是建構集體勞資關係的骨架,也是勞資協商與爭議的遊戲規則。

  4. 其他人也問了

  5. 首頁 » 主題 » 勞資糾紛 » 與僱傭條例有關之事項 » I. 罷工權 » 2. 若罷工涉及某種形式的公眾聚集,參加者是否須先通知香港警務處? 2. 若罷工涉及某種形式的公眾聚集,參加者是否須先通知香港警務處? 參加罷工的人應該遵守法律。 不建議組織或參與任何看似違法的公眾集會。 無論如何,罷工應該不會包括任何形式的公眾集會。 「罷工」的定義僅指停止工作,沒有包括任何形式的公眾集會。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選擇副題.

    • 「勞動三權」是什麼?
    • 什麼叫「不當勞動行為」?
    • 罷工影響客戶權益可以嗎?
    • 為何罷工時勞工民刑事免責,但雇主有忍受義務?
    • 高薪者罷工有理?
    • 延伸閱讀

    所謂的勞動三權,指的是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這是法律保障的勞工權利。 「團結權」,對應《工會法》;「協商權」,對應《團體協約法》;「爭議權」,對應《勞資爭議處理法》。 簡單說,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權力是不對等的。舉個例子,雇主給予勞工的勞動條件,基本上勞工很難討價還價。若是勞工希望更高的工作報酬,雇主不同意,勞工要就接受原來的條件,不就離開。 所以,法律允許勞工團結起來,也就是「團結權」。透過集體的力量,一起跟雇主協商勞動條件,這樣天平的兩端比較一致。 藉此,法律保障勞工的「協商權」,大家一起跟雇主好好協商勞動條件。 但是,若雇主還是堅持怎麼辦?法律賦予勞工「爭議權」,最後的手段就是罷工,希望藉由癱瘓雇主營運,逼雇主回到雙方協商,談出一個結果來。 而若是雇主違反勞動法令,這屬於「權利事項」...

    簡單說,就是雇主打壓工會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大概的項目是《工會法》第35條,包含了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等,還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違反誠信協商原則都是。大致程序是由工會提出,由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學者專家裁決。裁決決定後,若不服則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罷工的基本概念,本來就是要影響雇主營運,最好是把整個生產或營業癱瘓掉,這樣雇主才會妥協,願意跟勞工進行協商。 大家試想,如果一場罷工,對雇主的營運完全沒影響,雇主還會願意跟勞工談嗎?當然不會。可是客戶或旅客是否就活該倒楣?當然不該,這就回到原本商業契約的本質,若客戶因此受損,理應依合約向公司求償。 那麼公司可否向發動罷工的工會求償呢?這是不行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二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不過在此次長榮空服員罷工爭議中,我們看到很多勞資之間的攻防,確實導致的客戶權益受損,這應可考慮修法賦予雇主應有的責任。 為何對客戶交代或補償是公司的責任?這很簡單,客戶本來就是與公司簽約,而不是跟工會;而公司發生罷工爭議,顯示在之前的許多...

    這也是基於勞資雙方實力的不對等,當走到最後一步罷工時,基本上雙方已經撕破臉,彼此沒好話。但是公司相對的資源與權力較多,也擁有許多媒體管道,勞工相對的較難有相應的資源與發聲管道。 也因此,《勞資爭議法》第55條第三項提到: 我們從此次長榮航空罷工爭議,就很明顯看到這樣的媒體傾向,輿論和風向的操作,很明顯與誰擁有較多資源有關。 這裡,我們看到資方許多的反制罷工手段,在合法範圍內是應該被允許的,但是有些時候,可能會引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的爭議。 建議在之後的修法或法律解釋上,可能要更明確雙方攻防的界限。

    經常有人會說,罷工者的勞動條件很好啊,薪資很高啊,為何還罷工?這不是貪婪嗎? 首先,只有勞動條件比較好的勞工才罷得起來,大家對公司是有期待的,希望在公司內有所改變,所以才會向公司爭取。 若是勞動條件不好,甚至違法的企業,大家選擇的是走人,而不是很辛苦的組工會跟公司對幹。 所以,罷工絕對不是要鬥垮公司,導致兩敗俱傷。通常罷工只是希望雇主能與勞工協商的手段,大家還是期望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 也因為只有勞動條件好的勞工才有罷工的條件,因此,這樣的罷工事件,其實也代表了這個社會的勞動權益指標,如果這樣都失敗,其他勞工還有機會嗎? 只有這些先驅者成功,大家開始有集體勞動權益意識,勞資關係才有可能改變!

  6. 2016年6月24日 · 而且實際上我們的法令是在限制工會罷工的程序就像很多人質疑多數的罷工都是為了一己之私而走上街頭但是殊不知依照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規定唯一可以合法罷工的理由是——「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

  7. 2020年3月12日 · 結論來說勞工希望雇主調薪是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所以可以罷工但是發動者應該是工會而非勞工個人且需要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並通過罷工投票等程序。 此外,在罷工期間要注意罷工的行為不可以違反誠信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另外因為罷工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也免除薪資給付義務(即no work no pay)。 (圖1:如何發動罷工;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 註腳. [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I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II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