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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襲警: 在香港,襲擊警務人員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一經定罪,法庭通常會判處即時監禁,具阻嚇性的判刑目的是為了阻嚇同類型的襲擊並確保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安全。 檢控官可引用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或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涉案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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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襲警罪是一項特別針對襲擊警務人員的罪名,目的是保護執法者在履行職責時的安全。 這類行為不僅包括對警務人員的身體攻擊,還包括妨礙其執法行為,如阻撓警務人員逮捕嫌犯或干擾其進行搜查。

  3. 主要條文解讀. 1. 普通襲擊(第40條). 根據第40條,任何人故意或魯莽地對他人進行攻擊,即使未造成實際傷害,也可被控普通襲擊罪。. 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或罰款。.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9條). 第39條規定,任何人故意襲擊他人,並導致實際 ...

  4. 襲警罪大致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英美法系國家,採取獨立罪名方式,有獨立法例制裁相關行為;第二種為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強調制裁普遍行為,故大多為非獨立罪名模式。. 法國、德國及意大利等地,把襲警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有不同程度的 ...

  5. 襲警: 在香港襲擊警務人員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法庭通常會判處即時監禁,具阻嚇性的判刑目的是為了阻嚇同類型的襲擊並確保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安全。檢控官可引用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或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涉案

  6. 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可處監禁2年。 控方不必證明被告得知被他襲擊的人是警務人員或者正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 (R v Forbes and Webb (1865) 10 Cox 362).。 但是如果被告人真誠相信受害人並非警務人員或在該情況下該警務人員並非正在執行職務,一般有關犯罪意圖及基於事實錯失的原則就會適用,而被告人的控罪亦會視乎該犯罪意圖原則決定。 例如,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受害人是一名暴徒而非警務人員,對於判斷抵抗的合理性和武力程度是否屬於保衞人身自由或正當自衛至為重要。 (Kenlin v Gardiner [1967] 2 QB 510) 襲擊包含實際身體接觸及導致他人恐懼即時及非法人身暴力侵犯的行為。 「故意阻撓」

  7. 任何人在方執行職務時,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方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兩年。. (相關法例條文包括 第232章《隊條例》 第63條 及 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 第36條。. 如果警務人員沒有合法理據去截停、查問或搜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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