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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EW. 為方便來港的旅客在計劃住宿時可隨時隨地查閱香港持牌酒店、賓館、度假屋和度假營的最新資料及所在地,民政署推出「香港持牌旅館」的流動手機應用程式。 旅客和公眾亦可透過這個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懷疑無牌旅館。 旅客和公眾可於 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或 華為應用程式市場 搜尋「香港持牌旅館」,或掃瞄相應的二維條碼(QR Code),免費下載該流動手機應用程式。 持牌旅館的宣傳影片. 經營旅館,有牌最基本. (短片:30秒) NEW. 安全至上 咪住無牌旅館. 安全至上 咪住無牌旅館. (短片:30秒) 持牌賓館有標誌 住得安心合心意. (短片:30秒) 入住持牌旅館 旅遊安全之本. (短片:30秒)

  2. 簡介. 根據旅館業條例, " 旅館 "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 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 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並且是在宜於予以接待的狀況的。. 根據 ...

  3. 本條例對酒店及賓館住宿的規管、管制和安全以及有關連的目的作出規定。 (由 2020年第6號第3條 修訂) (格式變更—— 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1991年6月1日] 1991年第217號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部. (由 2020年第6號第4條 代替) 1. 簡稱. (編輯修訂—— 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旅館業條例》 。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格式變更—— 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 釋義. (1) 在本條例 中 — — 上訴. ( appeal. )指根據 第17A條 提出的上訴; 上訴委員會. ( appeal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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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打算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酒店或賓館,必須在開始營業之前申請及持有有效牌照。. 旅館業監督( 下稱“監督” )負責執行《旅館業條例》的發牌、續牌、執法事宜。. 任何有關旅館牌照的申請及續期等均可透過民政事務總署 ...

  6. 政府於2020年修訂《條例》,以優化發牌制度、利便執法及加強阻嚇力,打擊無牌酒店 及賓館,經修訂的《條例》已於2020年12月1日開始生效。發牌制度要點 經修訂的《條例》賦權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在發牌時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

  7. 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 (1) 為施行本條例,可就任何處所發出下述類別其中一類的 牌照 —— (a) 酒店牌照; (b) 賓館牌照。 (2) 監督可 —— (a) 就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指明不同的資格準則;及 (b) 就賓館牌照細分類別指明不同的資格準則。

  8. 35個工作天. 申請流程並新增服務承諾. 接獲旅館牌照的申請 鼓勵一次性遞交所有證明文件, 4個全面了解欠妥的文件( 如有),工作天加快批核時間. 完成初步文件審核. 盡早視察,了解改善工程是否. 22個工作天符合規定進行視察及 申請人可盡早得悉申請結果. 發出改善工程通知信. 12 個月申請人進行改善工程. 申請人交回有效的「 完工報告表」及證明文件,牌照處進行視察及審核有關文件,並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當所有樓宇及消防安全規定已被遵行,通知申請人完成相關手續及領取牌照. 簡化改善工程通知信. 分類項目. 樓宇安全規定. 消防安全規定. 發牌條件. 全面了解發牌規定及條件的樣本( 供參考) 分類例出發牌規定. 為每宗申請,度身制定發牌規定. 根據進度及提交的理據,審批延期申請.

  9. 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 (1) 為施行本條例,可就任何處所發出下述類別其中一類的牌照 —— (a) 酒店牌照;(b) 賓館牌照。 (2) 監督 可 —— (a) 就 酒店 牌照 及 賓館 牌照 指明不同的 資格準則 ;及 (b) 就 賓館 牌照 細分類別指明不同的 資格準則 。

  10. 在香港經營賓館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 《條例》旨在確保擬用作賓館的處所適合作此用途,包括在樓宇及消防安全方面合乎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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