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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重續作為本地承包商的牌照,本集團已進行內部重組(「重組」)。. 於2021 年10 月4 日,作為重組的一部分,RBC(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直接全資附屬公司)以代價2.00令吉自一名秘書服務供應商收購Jade Forte Sdn. Bhd.(「Jade Forte」,一間於馬來西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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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富清作出的禁售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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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及本集團
    • 本集團餘下業務
    • 其他北清智慧股東
    • 股東
    • 合計100.00%
    • 關連交易
    • 一般事項
    • 恢復買賣
    • 張鐵夫及胡曉勇
    • 董事之責任

    宏進為本公司執行董事胡曉勇先生最終擁有的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其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宏進為北清智慧的股東及重組協議的訂約方,故建議重組亦構成本公司的一項關連交易。

    由於重組協議的其中一名訂約方為宏進,而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宏進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建議重組亦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關連交易,須獲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

    以及光伏發電及風力發電業務的資料;(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iv) 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推薦意見;(v)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vi)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之通函將寄發予股東。由於建議重組須待聯交所批准建議分拆後方可作實,通函僅會於聯交所批准建議分拆後方會寄發。本公司將適時另行公告通函的預期寄發日期。 建議重組、建議分拆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待(其中包括)聯交所批准及中國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且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請知悉,概不保證建議重組、建議分拆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將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如對本身之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有待本公告的刊發。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提出申請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股份買賣。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告。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就有關建議重組,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天津富清及其他北清智慧股東與中電電機及現有中電電機股東訂立重組協議。重組協議的主要條款乃概述如下:

    一般假設: 交易假設 交易假設乃假設所有待估值資產已處於交易過程中及估值師根據模擬市場(例如待估值資產之交易條件)進行估值。交易假設乃資產估值之基本假設。 公開市場假設 公開市場假設乃假設資產交易或於市場進行建議資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均處於同等地位並有機會及時間獲得充足市場資料,以就資產的功能、用途及交易價格作出合理判斷。公開市場假設乃基於資產可於市場公開交易。 持續經營假設 持續經營假設指某一業務實體的業務活動能夠持續,且該實體的業務活動在可預見未來不會被中斷或終止。 特定假設: 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以及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將無對北清智慧之營運造成不利影響之重大變化; 北清智慧營運所在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將無對其營運造成不利影響之重大變化; 北清智慧的業務範圍及營運方式與基於現有管理...

    一般假設: 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以及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將無重大變化;且本次交易各方所處地區的政策、經濟及社會環境將無重大變化; 該等資產以原地持續使用經營的模式使用; 銀行利率、匯率及稅務政策將無對中電電機資產之營運造成不利影響之重大變化;及 有關資產的管理方將有責任心、穩定並能夠履行其職責。

    天津富清根據交易收購的中電電機股份自代價股份上市日期起計三十六個月內不可轉讓,而該禁售期受以下情形所規限: 於該三十六個月期間屆滿時,倘訂約方未能履行各方所協定的履約承諾義務,上述禁售期將予延長至補償義務履行之日; 倘中電電機股份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交易完成後六個月期末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則天津富清所持有之中電電機股份的禁售期應自動延長六個月。上述發行價應基於經股息、紅股發行、資本化及發行新股份調整後的價格計算;及 倘禁售承諾不符合適用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天津富清同意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

    無錫中電電機科技有限公司(「無錫中電電機」)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中電電機全資附屬公司。無錫中電電機主要從事交直流電動機、發電機及機組、變壓器、變頻器、電氣控制系統的研發、設計、製造、加工、銷售及服務;木包裝箱的銷售;普通貨運;及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中電電機、無錫中電電機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第三方。 中電電機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未經審核財務資料載列如下: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及管理光伏發電業務、風力發電業務及清潔供暖業務。

    於建議重組完成後,本集團之成員公司(北清智慧及其附屬公司除外)將於中國從事提供清潔供暖服務、工程、採購及建設服務、技術諮詢服務以及投資及開發其他清潔能源業務(於中國投資及開發光伏發電站及風力發電站的業務除外)及離岸清潔能源業務。

    其他北清智慧股東為: 天津市平安消費科技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合夥企業,主要從事投資消費科技。其普通合夥人為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資有限公司; 嘉興智精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合夥企業,主要從事投資控股及提供諮詢服務。其普通合夥人為平安財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嘉興智精恒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合夥企業,主要從事投資控股及提供諮詢服務。其普通合夥人為平安財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嘉興智精恒睿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合夥企業,主要從事投資控股及提供諮詢服務。其普通合夥人為平安財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v)

    天津富清 天津市平安消費科技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嘉興智精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嘉興智精恒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嘉興智精恒睿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深圳市海匯全贏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啟鷺(廈門)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橙葉智成(淄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建信鼎信 譽華融投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清智慧引入四輪投資以籌資支持其業務。於訂立重組協議後,投資者因投資北清智慧而獲得的所有特殊權利將不再生效。

    由於重組協議的其中一名訂約方為宏進,而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宏進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建議重組亦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關連交易,須獲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

    建議重組、建議分拆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待(其中包括)聯交所批准及中國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且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請知悉,概不保證建議重組、建議分拆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將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如對本身之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有待本公告的刊發。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提出申請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股份買賣。

    香港,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即執行董事張鐵夫先生、胡曉勇先生、楊光先生、石曉北先生、譚再興先生及黃丹俠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李福軍先生、許洪華先生及趙公直先生。

    貴公司董事對預測全權負責。預測基於一系列基準與假設(「假設」)而編製,董事對此等假設之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全權負責。假設載列於 貴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的公告「履約承諾及補償的基準及假設」一節。

  2.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祁連山與中國交建及中國城鄉訂立了資產重 組示意性協議(「 資產重組示意性協議 」),有關祁連山以置出標的資產(定 義見下)的置換及就差額部分發行對價股份作為對價購買中國交建及中

  3. 於該批覆之日期(即2023年10月23日),所有生效條件已獲滿足。有關方可進行資產重組 的交割。本公司將適時就資產重組再作進一步公告。本公司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應謹慎行事。承董事會命 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裴鴻雁 董事會秘書

  4. 有關重大資產重組之 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及可能非常重大出售事項;及建議分拆 之進一步更新.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50) 有關重大資產重組之及可能非常重大出售事項;及建議分拆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非常重大收購事項之進一步更新. ,內容有關涉及天津富清、其他北清智慧股東、現有中電電機股東及中電電機之建議重大資產重組(「建議 .

  5. 建議重組之決議案將由獨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 一般資料 如該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以供獨立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經修訂及

  6.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遵照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就重組再作公告。此外,本公司將 就重組按月發出公告。重組(倘落實進行)將在重組協議的條款規限下完成。由於條款書不一定導致訂立 重組協議及重組亦不一定付諸實行,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