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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例目的在於加強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防火安全建造,為佔 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 條例適用於所有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審批 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 條例生效日期為2007年7月1日

  3. 保持防煙門關閉,在火警時阻止煙火蔓延及減少損失; 如發現任何火警危險即致電27238787向消防處投訴。 如你的單位發生火警

  4.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5. 為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及《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 改善消防安全指示,非緊急設施的圍封物(包括檢查口)須根據《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證明其耐火性的完整性及隔熱性。

  6. 在火警發生時利便自任何處所疏散; 在沒有正常動力供應時向作(a) 至(d)段所述用途的裝置或設備提供後備動力供應。 「樓梯自然通風」指 按照英國標準 5588 :第 5 部分:1991 第 2 條第 8.4(a)、(b) 及(h)段及最新版本的規定從樓梯疏導煙霧,是設置增壓樓梯以外的另一個選擇。 「地方」指 樓宇所在的任何範圍、地段或地點。 「處所」指 須經政府正式批准或同意方可建築、改建、更改用途或拆卸的建築物或搭建物。 「免受火警影響的走火通道」指 防護走廊、防護廊( 包括消防員升降機廊)及屋宇署刊印的《走火通道守則》界定的防護樓梯。

  7. 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計劃動用20億元,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舊式商住樓宇業主,履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下提升消防安全的要求。

  8.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樓高不超過六層或低於20米)綜合用途建築物和住用建築物喉轆系統供水缸容量修訂要求簡介.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 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審批消防圖則流程表. 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消防圖則審批核對表.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幻燈片.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消防裝置圖則審批幻燈片 (只提供英文版本)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驗收測試幻燈片 (只提供英文版本) 簡介「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及如何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只提供繁體中文版本) 折衷式喉轆系統(直接供水類型)簡介(只提供繁體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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