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 至於公眾地方的群組聚集上限,將由四人收緊至二人。 當局也首次把限聚令擴至適用於私人處所,禁止兩個以上家庭在私人處所進行跨家庭聚會。 針對不遵守強制檢測的人士,當局提高罰則,凡違反強制檢測命令或圍封強檢時的強制檢測,定額罰款由5,000元倍增至10,000元。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會修訂《僱傭條例》,避免抗疫工作引致勞資糾紛。
      www.news.gov.hk/chi/2022/02/20220208/20220208_163312_798.html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政府會在疫情受控的前提下,按最新疫情發展及風險評估,逐步有條件地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以重啟社交及經濟活動。 最新指示及指明下的規定及限制(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詳情如下: 餐飲業務. ———— (一)餐飲業務負責人如採取一系列防感染措施,包括下列兩項新增措施,該餐飲處所將屬類別A。 兩項新增措施如下: 措施(a):確保使用者在進入處所前利用手機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有關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並保留記錄31天;及.

  3. 2020年12月9日 · 599C、599F等規例延長至2021年3月. 限聚令12.10至23日新規定一覽599C599F等規例延長至2021年3月. 香港財經時報 2020/12/09 13:30. 圖片: 路透社. 【限聚令收緊政府公布公眾地方限制聚集收緊至2人口罩令繼續最新取消本地團30人豁免及宗教活動豁免股東會婚禮限20人食肆要用安心出行二維碼。 香港政府因應近日 新冠肺炎 疫情反彈,跳舞群組累事、每日確診的本地個案繼續近百宗,預料確診個案會繼續增加。 政府(12月8日)公布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於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23日的14日期間生效,以及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多項規例的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康文署關球場、圖書館提早閂!

  4. 2020年7月9日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公布最新的防疫抗疫措施在最新指示下的規定及限制由2020年7月11日起生效為期14日至7月24日有關限聚令新措施的詳情如下: 【新冠肺炎何栢良促政府盡快收緊食肆人數限制 提醒市民執生減少堂食. 餐飲業務. 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60%,並不得有多於8人同坐一桌. 酒吧/酒館内則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 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 表列處所. 派對房間及卡拉OK場所,可同時處於每一房間的人數由16人收緊至8人. 就健身中心,連教練在内,可同時處於每一小組訓練或課堂的人數由16人收緊至8人. 至於超過8人的小組訓練或課堂則須安排為不超過8人的小組, 每小組或分組之間有至少 1.5 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

  5. 2022年10月18日 · 限聚令周四起放寬至12人. 2022年10月18日. 政府今日公布,周四起適度放寬 社交距離措施 ,在公眾地方群組聚集人數上限增加至12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修訂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在公眾地方群組聚集人數上限由四人增至12人,有關修訂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由立法會審議,周四起生效,以配合早前政府公布將適度放寬社交距離措施的生效周期。 政府指,香港新冠疫情自9月初的高峰回落後尚算平穩。 近日新增個案數字雖然未有進一步回落,每日徘徊5,000多宗,並因為傳播力可能更強的新變異病毒株出現而近日稍為有所回升,但整體入院、重症和死亡數字仍然處於相對平穩水平,公營醫療系統仍能在應付新冠入院個案的同時維持大部分正常服務。

  6. 2021年2月23日 ·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近日有緩和跡象社交距離限制措施有望放寬政府今日下午23日公佈由明日24日零時零分起放寬限聚令在公眾場所聚集人數限制由2人放寬至4人據資料因應第四波疫情2人限聚令由12月2日起實施橫跨聖誕節新年及農曆新年假期維持至今已近83天政府公佈2月24日零時零分起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由2人放寬至4人。 除獲豁免者外,至3月3日的8日期間,如違返人數上限,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政府同時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規例有效期至今年9月30日,包括︰.

  7. 2020年7月13日 · (一)就餐飲業務,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二)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早上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即第599F章附表1所指的處所,例如醫院、護理院舍、治療中心、寄宿學校、由政府控制或管理的處所,以及政務司司長根據規例第5條指定的若干餐飲業務)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屬何情況而定)。 受影響處所將被容許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