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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民法請求權時效 15 年的限制
-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服務證明書的請求權不受民法請求權時效 15 年的限制,勞工的請求權也不限一次,若有需要自然可以向前東家索取數次。 也就是說, 勞工離職不管多久,理應都可請求前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不限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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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 · 勞動契約經勞工合法終止後,勞工固得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惟該條只規定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但沒有限於何種情形之離職,也就不是不論何種原因離職,雇主均有發給義務,其目的係為便利勞工謀求新職,以證明其工作經驗。 雖然勞基法第19條只有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可以請求服務證明書,但如果勞工在職期間(沒有終止勞動契約情況下),因貸款、進修、出國簽證之需要請領時,有學者即主張以雇主有「保護勞動者經濟向上地位」之立場,認為勞工可以「隨時」請領,即使是在職期間仍然可以請領之,雇主同樣是不可以拒絕(參考:黃越欽著勞動法新論,第256頁,2012年9月第4版)。 Q3:離職證明書應記載什麼樣的內容呢? 是否可要求雇主出具記載有我是「非自願」之離職證明書呢?
2022年10月13日 · 台灣法院多認為,雇主尤其不得在離職證明書加註對勞工後續求職不利的評價,如造成勞工找工作上的具體障礙,勞工反而有機會向前雇主要求賠償,也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重新核發離職證明。 非自願離職證明多久拿到?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超過失業補助的申請期限,越早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當然越好。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亦有規定雇主應該在資遣員工前 10 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通報,幫助勞工再就業。
2022年4月23日 · 請求雇主開立離職、在職、服務證明書,是否有時效限制? 2022-04-23.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請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書、在職(服務)證明書,並無請求時效之規定,而且證明書的用途在於「證明」,在使用上也不會因為過了多少時間就沒有證明事實的必要,所以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在離職後15年內,勞工都可以請求雇主開立以上的證明書。 而且證明書的發給沒有次數之限制,因為如果有次數之限制的話(但如雇主規定只能請領一次),勞工之工作權及生存權亦將難以保障,所以勞工如有需要,在時效內都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證明書的. 離職證明書,可否記載不利於勞工的內容?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
2022年7月9日 · 離職時這張工作證明最主要有以下2個影響: 大機構招聘流程硬性規定. 一般來說,這張工作證明對於應徵大機構會有較大影響,例如政府部門、大學或大公司等,這類機構的招聘流程通常很講求制度,假如招聘流程規定一定要有工作證明,HR只是打份工,自然會照足指示無情講,在這情況下,就算您的實力有多強,HR都不敢冒險擅作主張,寧願無做無錯。 事實上,很多人就是過不了這些硬性既定程序,最終望著明明到手的工作,就因為一張工作證明而化為烏有。 因此,沒有工作證明,可能導致您無法進入這類大機構。 印象分大打折扣. 有些公司雖然沒有特別規定要有工作證明,但假如連這麼簡單的工作證明,您也拿不出,難免會令人懷疑,您是否跟舊公司關係很差,或者因為某些原因才拿不到這張工作證明。 在未弄清楚之前,恐怕會有很多揣測。
2022年6月1日 · 服務證明書既然不限離職時方可申請,那麼有無請求權時效的限制呢? 查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按服務證明之請求權時效未有法律明文前提下,是否認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以15年為限? 此議題亦曾有法院認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按證明書係事實證明之文書,並非債權或物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改變或失其效力,如有時效或除斥期間之經過而無效,則此後之事實將無從證明、損及勞工之權益。 因此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並不適用時效之規定」、「又勞基法第19條之規定,並未限制勞工僅可請求發給一次服務證明書,勞工如有需要應可為多次之請求,至於雇主是否收取費用則非所問」
2023年2月28日 · 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第4項,勞工要求離職證明,企業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之義務,若違反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工申訴方式包含撥打電話「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是到勞動部網站的勞工申訴專區、勞動部民意信箱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