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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重要告示. 本小冊子所載的資料並無法律地位,只供參考之用,不應援引作《基本法》及本小冊子所載的其他相關憲法文件具法定地位的文本。 使用者如要查閱本小冊子所載文件具法定地位的文本,應查閱香港法例活頁版及政府憲報。 目 錄. ₼噾j㺠␀ ⦚ゼiv ₼噾j㺠␀ ⦚氨䂾䔈(y)嫛㟎 ⪉㦻㽤. 序言. ............................................................................ 1. 第一章總則. ................................................................. 2.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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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重要告示. 本小冊子所載的資料並無法律地位,只供參考之用,不應援引作《基 本法》及本小冊子所載的其他相關憲法文件具法定地位的文本。 使用 者如要查閱本小冊子所載文件具法定地位的文本,應查閱香港法例活 頁版及政府憲報。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序 言............................................................................ 1. 第一章 總 則 ................................................................. 2.
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會議(或在當天的立法會會議結束15分鐘後,以較後者為準,會議時間約為1小時)議程的詳情
文件六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 (草案)》及其有關文件 的說明 (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93 文件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 決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
香港立法機關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的演進概覽. 1.1 1997年7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自1843年以來一直由英國管治的香港成立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 為實現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 (下稱"香港特區")將會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實行高度自治。 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維持50年不變,香港的法律亦基本上維持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成為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下稱"《基本法》")的指導原則。 《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下稱"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獲通過,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區負有. 1 見《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是理所當然的。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屬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文,訂明香港特區有義務及憲制責任,應當自行立法禁止7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禁止任何(a) 叛國、(b) 分裂國家、(c) 煽動叛亂、(d)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 (e) 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f)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g)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