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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CR的全称是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即货物收据,它和BL(提单)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物权凭证,只是证明货代已经收到你的货物;而BL(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用来提货的。. 货运单据中最常见的当然是提单(B/L),船东或船代。. 不过近几年,用FCR/FTBL代替提单 ...

  2. FCR的全称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 我们都知道,海运提单(OBL:Ocean Bill of Lading)有三大属性或功能:. 1)承运人(船公司或NVOCC)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货物收据;. 2)委托人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

  3. A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FCR), sometimes called a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is a shipping document 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s to shippers and acts as a certificate of cargo receipt.

  4. FCR(Forwarders Cargo Receipt)是“承运货物收据”,简称Cargo Receipt,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此外还是承揽将货物运到FCR上所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FCR.

    • 名词解释
    • 主要特点
    • 区分提单
    • 风险管理

    从FCR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FCR在呼叫中心术语中,是“首次电话解决”的意思,英文原词组为First Call Resolution。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FCR的局限性

    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FCR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颇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此外,在FCR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FCR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N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力花钱不说,还有剩下的货物交是不交?罐头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已经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5. 2019年9月5日 · 這篇文章提到的FCR,是Forwarder Cargo Receipt的縮寫。 有的把FCR叫貨代收據,有的叫收貨收據。 核心還是"收據"兩個字。 這就引出了很多問題,比如說:--為什麼要簽FCR,而不簽HBL?--放貨時,要不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貨?--接受FCR作為收款憑據有什麼

  6. 货运代理人收据 (FCR) 是国际货运代理中的一份重要文件,确认货运代理已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 这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概述了协议条款,并作为货运代理拥有货物和负责安排其运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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