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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2月5日 · 職工盟組織幹事洪俊毅解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引致受傷,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七成人判工傷仍不獲賠償. 街坊工友服務處曾於2016年,對工傷僱員進行調查,曾訪問183名工傷僱員及其親友,發現約七成受訪者曾領取多於三個月工傷病假,而當中近六成人被僱主懷疑工傷事實及康復進度,及有約一成僱主不承認僱傭關係;有近七成人雖被勞工處判斷為工傷,仍不獲賠償。 職工盟組織幹事洪俊毅呼籲工友如不幸遇上工傷,最好儘量採用公營醫療服務,如召救護車入院,留下紀錄,切勿配合公司唆擺瞞報工傷。 (余俊亮攝) 洪俊毅亦批評,僱主逃避賠償僱員工傷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另外,若員工一旦要向企業提出民事訴訟,則會處於劣勢。

  2. 2019年5月10日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 不過補償的前提是,僱員或僱主其中一方須提供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直接僱主及總承判商的名稱和地址、開工及出糧記錄。 但謝先生表示,散工從來都是「有判頭叫開工就去」,當時亦只是以現金形式當日發放薪金,因此暫時未能提供合約證明證實其僱傭關係。 勞工處、法援署要求申訴對象. 工傷後,謝先生曾到勞工處尋求協助,謝指,處方曾替其去信惠康及宏輝物流有限公司,不過兩間公司都否認謝為其員工,後來謝獲勞工處轉介至法律援助署以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申索,惟獲法援署指需要確認誰為僱主才能提出入稟訴訟,而謝無法查明僱主下,無法提出訴訟,拖延數個月,法援署最後遞交資料日期亦已過。

  3. 2016年10月3日 · 工傷賠償遜三地 團體倡勞工處有工傷責任權. 僱主拒認工傷或索取工傷賠償需時等情況時有發生,有團體以香港與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賠償制度作比較,認為香港工傷保障範圍最狹窄,勞工處欠缺判定工傷權,冀該處擁相關權力;另與其餘3地般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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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7年5月19日 · 本港《僱員補償條例》的精神是不論過失及假定僱主的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意外」。 若僱主對僱員的工傷事實、傷勢及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工友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問題是《僱員補償條例》並沒有賦予勞工處審定「相反證據」及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 換言之,一旦僱主提出異議或拒絕承認工人工傷事實及賠償責任,受傷工人惟有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但這往往要工人賠上兩至三年的時間等候法庭裁決,更重要的是拖延了對工人的工傷補償,為他們及其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及精神壓力。 更甚的是部份僱主表示異議期間,停止向工友發放法定的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這又令工友陷入經濟困境。 部份工友或須借貸款度日,有的甚至申領綜援以解燃眉之急。

  6. 2020年8月31日 · 是次案件中, 港珠澳大橋橋底的臨時工作台倒塌墮海 ,釀成兩死三傷慘劇,兩名工人因安全帶扣着工作台而溺斃。 三年後判決揭盎,工程顧問公司被判「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和「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罪名不成立;而作為兩名死者的直屬僱主的棚架分判商WSS Engineering Systems Limited與勞工供應商聯合建築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則裁定罪成,各罰三萬元。 儘管未有積極確保僱員的安全,但顧問公司前僱員早前則因證據不足而毋須答辯——裁判官指顧問公司不符《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東主」的定義,沒有參與興建工程,故毋須負上刑責,而僱主則未有積極確保僱員的安全。

  7. 2020年11月16日 · 跟車工人被尾板「劏肚」須截肢保命 僱主以自僱為由拒絕賠償. 撰文:郭倩雯 黃偉民. 出版: 2020-11-16 08:00 更新:2020-11-16 10:50. 今年8月觀塘工廈停車場發生一宗恐怖工業意外,好爸爸俊叔被貨車尾板「生劏」肚皮,需做13次手術、截肢保命,目前依賴俗稱「屎袋 ...

  8. 2020年2月24日 ·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2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不過,上述的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4.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須於何時支付遣散費?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相關文章:【裁員】月薪僱員怎計算遣遣散費金額? 一文教你相關計算方法. 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4個注意事項:(按圖了解) + 6. 5.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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