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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1日 · 由於大多數企業主及高資產人士,或多或少都有許多公司的股票/份,由於房地合一稅2.0的新規定,會讓個人出售公司股權時(該被投資公司有高價值的不動產時),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落入應課徵房地合一稅而不自知的窘境。 以下說明特定股權交易與不動產的相關規範。 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係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並同時符合下列2條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2021年7月1日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占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 *以其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占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比率認定。

  2. 2023年12月1日 ·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某甲的父親2002年取得房地,2022年2月父親過世,房地由母親繼承,但2023年2月母親也過世,改由某甲繼承,某甲於2023年底出售該房地,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23年2月至2023年底,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惟經財政部最新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2002年至2023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 如果各次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還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0%。

  3. 2020年10月1日 · 出售為「繼承」取得房地. 財政部今年(2020年7月)修法,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地所生之額外負擔。 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是採舊制規定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註:繼承登記案件是以被繼承人取得時間區分新舊制。 )以下舉例: Q1:A於2010年繼承父親於2000年購入的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另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800萬元。

  4. 2021年10月1日 · 1.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過往預售屋交易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 此次修法為抑制預售屋炒作,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以杜絕炒作預售屋價格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如預售屋交屋後再以成屋出售,其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以避免造成預售屋交屋後立即出售之短期炒作情形。 2.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及調降推計費用率.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5. 2019年12月1日 · 新蓋的房子將考慮3種用途,一為房屋出售,一為出租,一為贈與給小孩。實際上將部分樓層出售,部分出租,部分贈與,其餘自住使用。我們先簡化計算相關稅務及分析如下:

  6. 2019年7月1日 · 繼承來的房子,日後出售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本篇將以問與答的方式,來逐一回答大多數人面對房地交易所得稅經常面臨到的問題。 問題1 新制房地合一稅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7. 2023年3月1日 · 根據《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3年起,年滿18歲青年即被視為成年人,具備一定的權利與應負擔的責任。. 由於個人是否成年係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所以與《民法》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