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基本概念. 中華民國保險法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 ...

  2. 志明若為自己向保險人 投保人身保險,則此時他為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至於受益人則看志明有沒有另行指定。若志明係為他的父親投保人身保險,則他仍為要保人,但此時被保險人就變成他的父親。不過,不管志明的身份是保險契約當事人的要保人 ...

  3. 迷思一、投保資料上要/被保險人是指誰? 要保人 要保人為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之人,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根據上述定義,白話來說「要保人=有支付保費義務的人」,要保人除了要滿18歲之外,與被保險人也需要一定的關係限制,參考如下: 若是幫「一般車主(自然人)」投保,要保人 ...

  4.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被保險人: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受益人: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配偶、家人或其他要保人指定的人。

  5. 回前頁. 保險人是指承辦保險業務的機構,或稱為承保機關;其主要職責在於專司保險受理、保險費計收、保險給付核付、保險基金運用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執行與推展等事宜。. 發布日期. 98-01-04. 更新日期.

  6.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7. 當事人包含保險人及要保人,要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約(提出要保書),經保險人向要保人承諾(發給保險單) 。關係人包含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保險消費者手冊 投保人壽保險要訣 分紅保單及不分紅保單 國外地下保單 醫療保險 投資型保險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